定期生存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限
年金型寿险的给付直通车
案例回放
现年15岁的安安,她妈妈在她出生后不久,就为其投保了一份少儿教育金保险。3年前,开始读初中时,她每年从保险公司领到了12000元教育金;如今开始上高中了,她每年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15000元教育金;听说将来上了大学以及结婚的时候,安安还可以从保险公司获得不菲的大学教育金和婚嫁金。
工程师高老先生今年65岁了,退休金收入远不如在职时的收入。不过让他开心的是,退休后每个月都可以从保险公司领取2000 元养老金,补贴生活。这多亏孝顺的女儿为他投保了一份养老年金保险。
给付直通车
与前述所有提到的保险产品不同的是,年金类保险(主要包括少儿教育年金保险和 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通常不涉及“理赔”、“索赔”等字眼(除非被保险人身故,受益人需要提请被保险人的 身故保险金求偿),而是要进行“生存金给付”。
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保险专家介绍说,当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生存金给付的保单周年(或约定的被保险人年龄)后,保险公司通常会寄送一份“保险款项即将到期给付通知书”到投保人家中,投保方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于保险单周年日前寄回保险公司。一切正常的话,保险公司就会按照投保方提供的银行账户按时转账年金过去。
若保险公司于保险单周年日时未能收到所要求提供的证明文件,该款项一般将改由非转账方式发放。
该类证明文件要求通常包括:
1)被保险人所签“年金到期给付通知书”回执;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保险合同编号,若是未成年被保险人,则可提供户口簿复印件等户籍材料;3)投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注明保险合同编号。
对于生存现金的给付,投保方除了可以选择“直接给付”的生存现金处理方式外,一般还可以选择“抵付保险费”、“存放公司”或“转入投资账户”。如投保方需要变更处理方式,可联络保险营销员办理或致电保险公司的服务热线咨询。款项转账成功后,保险公司通常还会递送一份“款项给付通知书”到投保人家中,以便双方核对款项是否正确、一致。
专家支招
Q:如果我的家庭地址、电话等变更后,忘了告诉保险公司,我自己也忘了领取年金,怎么办?
A:对于失去联系的年金受益人,保险公司一般会多次发送信函到原来登记的住址,或通过保险代理人寻找,如果实在找不到了,还会通过公安户籍系统来尽力寻找,通知受益人提供银行账户信息或前来营业网点服务柜台领取应得的年金。
Q:家人(年金保险被保险人)身故以后,忘了告诉保险公司,家属还可以继续得到后续的年金么?
A:按照年金保险合同,年金保险被保险人身故后,若保险合同中含有身故保险责任项目,则指定或法定受益人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身故保险金索赔。
但为了防止道德风险(被保险人身故后,家人瞒报,希望继续领取后续年金),控制风险,保险公司通常每年会将即将要给付年金的被保险人户籍信息,交由第三方机构(通常是公安系统)进行统一的生存比对。若发现被保险人已经身故,则会停止发放生存年金项目。
综上所述,年金型寿险是要进行“生存金给付”,不涉及“理赔”、“索赔”等字眼。对于生存现金的给付,投保方除了可以选择“直接给付”的生存现金处理方式外,一般还可以选择“抵付保险费”、“存放公司”或“转入投资账户”。
定期年金 定期存款与定期年金的区别
定期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这种年金的给付以一定的年数为限,若被保险人一直生存,则年金给付到期满;若被保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的保险年金给付期限的年金。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的保险年金给付期限的年金。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被保险人如果生存,保险人按期给付约定的年金额;若期限届满或被保险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死亡,则保险人停止给付(以两者先发生的日期为准)。
定期年金的特点
定期年金的特点:
1、生存保险是以被保险人满一定时期仍生存为保险金给付条件。
2、生存保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一定期限之后的特定需要。
3、生存保险具有很强的储蓄性。
定期年金的给付方式
它具有两种给付方式:一种是按给付年度数来保证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利益,该种最低保证年金形式确定了给付的最少年数,若在规定期内被保险人死亡,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将继续领取年金到期限结束;另一种是按给付的回返来保证被保险人及其受益人的利益,该种最低保证年金形式确定有给付的最少回返金额,当被保险人领取的年金总额低于最低保证金额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自动分期退还其差额。第一种方式为确定给付年金,第二种方式为退还年金。
定期年金与其它年金
年金保险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定现年金、终身年金和最低保证年金。
定期年金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有约定的保险年金给付期限的年金。
一种定期年金是确定年金,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保险人的年金给付直至保险年金给付期限结束;一种是定期生存年金,在约定给付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就给付年金,直至被保险人死亡,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保单上的相关条款。
终身年金是指,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终止给付保险年金的时间。也就是,只要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将一直领取年金。对于长寿的被保险人,该险种最为有利,但一旦被保险人死亡,给付即终止。最低保证年金,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过早死亡而丧失领取年金的权利而产生的防范形式年金,如果有疑问的话可以找保险理赔师进行咨询。
定期年金与复利的区别
定期年金是一种金融产品,复利是一种计息方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定期年金与复利的区别在于:
定期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对年金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只有在领取换进才征收,因此所有对年金账户的征税都滞后于其产生收益的时间。
复利:复利是指在每经过一个计息期后,都要将所生利息加入已支付保费,以计算下期的利息。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已支付保费,即以利生利,也就是俗称的“利滚利”。
定期存款与定期年金的区别
定期年金与定期存款的区别在于:
定期年金:是一种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间内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对年金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只有在领取换进才征收,因此所有对年金账户的征税都滞后于其产生收益的时间。
定期存款是指存款人在保留所有权的条件下,把使用权暂时转让给银行的资金或货币,是一种计息收益。是银行最重要的信贷资金源。定期存款是银行与存款人双方在存款时事先约定期限、利率,到期后支取本息的存款。它具有存期最短3个月,最长5年,选择余地大,利息收益较稳定的特点。
定期年金的分类
1.趸交年金。趸交年金是指一次交清保费的年金保险,即年金保费由投保人一次全部交清后,于约定时间开始,按期由年金受领人领取年金。
2.期交年金。期交年金是指在给付日开始之前,分期交付保险费的年金保费,即保险费由投保人采用分期交付的方式,然后于约定年金给付开始日期起由年金受领人按期领取年金。
定期年金的意义
从某种意义上说,年金保险和人寿保险的作用正好相反。人寿保险为被保险人因过早死亡而丧失的收入提供经济保障,而年金保险则是预防被保险人因寿命过长而可能丧失收入来源或耗尽积蓄而进行的经济储备。如果一个人的寿命与他的预期寿命相同,那么他参加年金保险既未获益也未损失;如果他的寿命超过了预期寿命,那么他就获得了额外支付,其资金主要来自没有活到预期寿命的那些被保险人缴付的保险费。所以年金保险有利于长寿者。
定期年金与年金现值系数
年金现值系数,就是按利率每期收付一元钱折成的价值。也是知道了现值系数就可求得一定金额的年金现值之和。首先说什么是年金,年金是每隔相等时间间隔收到或支付相同金额的款项,如每年年末收到养老金10000元,即为年金。年金现值是指按照利率把发生期收到的年金利息折成价值之和。年金现值系数公式:PVA/A =1/i-1/[i (1+i)^n],其中i表示报酬率,n表示期数,PVA表示现值,A表示年金。
保险中介现今的生存状况
截至2012年2季度末,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51家,同比减少37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44家,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768家,保险经纪机构420家,保险公估机构319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25.18亿元,同比增长25.86%;总资产189.07亿元,同比增长26.84%。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保费收入494.22亿元。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实现业务收入84.36亿元,同比增长21.93%。
二、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经营情况
(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经营情况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收入307.44亿元。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229.15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78.29亿元。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实现业务(佣金)收入51.34亿元,同比增长31.04%。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35.51亿元;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15.83亿元。
(二)保险经纪机构经营情况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保费收入186.78亿元。其中,实现财产险保费收入154.13亿元;实现人身险保费收入26.88亿元;实现再保险业务类保费收入5.77亿元。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经纪机构实现业务收入26.51亿元,同比增长9.00%。其中,实现财产险佣金收入20.81亿元; 实现人身险佣金收入2.88亿元;实现再保险业务类佣金收入0.42亿元;实现咨询费收入2.40亿元。
(三)保险公估机构经营情况
2012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估机构实现业务收入6.51亿元,同比增长14.41%。其中,实现财产险公估服务费收入6.36亿元;实现人身险公估服务费收入0.04亿元;实现其他收入0.11亿元。
三、 保险中介监管上半年主要工作及下半年工作重点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
上半年,保险中介监管按照“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营销队伍职业化,探索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和专业中介规模化,继续深入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密切关注、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全面推进保险中介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1.认真研究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在认真分析现行保险营销体制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革形势的基础上,形成了《关于坚定不移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措施》,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按照体制更顺、管控更严、队伍更稳、素质更高的总体要求,坚定不移、稳妥渐进地推进保险营销体制改革工作。改革重点是:引导公司建立以业绩和服务质量为导向的考核机制;强化保险公司管控责任,加大对公司管理失控的处罚和问责力度;提高准入门槛,实施素质改善计划,改善保险营销职业形象;督促公司为营销员提供基本生活待遇和社会保障;鼓励探索保险销售新渠道、新模式;选择条件较好、市场冲击不大、风险可控的地区进行全方位的改革试点。
2.堵疏结合,退进并举,推进兼业代理专业化,引导保险中介市场规模化
堵和退,就是通过调高市场准入门槛,严格限制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限制增量。采取相应措施,逐步严格限制兼业代理机构的代理家数和业务范围,逐步减少兼业代理机构数量和市场份额,清理整顿小散乱差代理机构,减少存量;疏和进,就是要推动代理市场结构调整,引导、推动车行、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专业化改革。同时,鼓励保险代理公司规模化、网络化发展。
一是促进保险中介市场转型升级。发布《关于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机构和部分 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市场准入许可工作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324号),暂停区域性保险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许可,以及金融机构、邮政以外的所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资格核准。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准入的通知》(保监中介〔2012〕693号),除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以及汽车生产、销售和维修企业、银行邮政企业、保险公司投资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以上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全国性保险代理、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申请继续受理外,暂停其余所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设立许可。
二是提出汽车销售维修类机构代理保险专业化改革思路。通过不同方式深入调研,并多次与汽车相关行业组织、汽车相关企业座谈,研究推进大型车商企业兼业代理整体转制问题。汽车销售维修类企业对专业化改革工作态度积极,表示将整合企业保险资源,配合改革工作。在前期批复庞大汽车贸易集团设立河北盛安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指导和支持浙江、深圳、山东等地相继成立了汽车销售维修类企业独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3月,暂停汽车相关企业保险兼业代理资格核准。6月,暂停相关专业中介设立许可。
三是探索推动银行代理保险专业化改革。世界银行在2010年对我国金融监管的评估报告中,明确建议,银行成立专门的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实现银保业务与银行主营业务相隔离。通过由银行或者关联方出资、银行与现有经纪或者代理公司合作等方式,实现银行代理保险专业化,能够从体制机制上根本扭转销售误导、商业贿赂等各种突出问题,实现保险公司与银行合作关系合法、真实、透明。上半年,广东、内蒙、西安、厦门、湖北等保监局进行了摸底调研,部分区域性商业银行显示了较高的改革热情,积极开展可行性研究并进行试点。
四是积极推动邮政代理保险专业化改革。研究表明,通过代理模式专业化改革,一是便于整合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旗下邮政公司、邮储银行等子公司资源,开展保险销售业务;二是可以利用邮政系统网点和信誉优势,实现走出去,积极开展“三农”保险,积极服务小微企业。邮政代理保险专业化改革符合国务院对邮政体制的改革精神,可以理顺体制机制,并促进邮政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半年,我们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基本达成共识,即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出资设立保险销售公司,实现保险代理业务专业化发展。
五是促进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落实《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监管办法》(试行),支持民太安保险公估公司等四家公司设立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有关准备工作,向社会和行业大力宣导保险中介集团化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 泛华保险服务集团做好保险中介服务集团公司的设立准备工作,尽快解决其治理结构问题。
3.严查重处,持续开展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工作
上半年,按照“严监管”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巩固深化成效,实现制度化、常规化。
一是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工作。2012年1月9日,发布《关于开展2012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和清理整顿保险代理市场的通知》(保监发〔2012〕3号),就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做出部署。几个月来,各保监局共检查22家保险法人公司的100多个机构,查阅各类凭证资料35万余份,查出违法违规套取资金5600多万元。目前,行政处罚工作正在抓紧落实,其中,15个保监局处罚了23个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和11家 保险中介公司,处罚金额达300余万元。
二是严格督促公司落实整改要求。去年11月,向14家基层机构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较为严重的保险公司发出监管函,要求全面采取措施整改、加强中介业务管控。今年4月,全面汇总分析了各保险公司落实监管要求、加强中介业务合规管控的情况,向全行业通报了结果。特别是针对人保财险公司未按规定提交整改报告违规行为在保监会外网进行了披露,得到各主要新闻媒体及社会的关注和好评。
三是调研评估检查成效。4月以来,采取书面调研、集体座谈、实地调研等多种方式,向保险总公司、保险基层机构及保监局等各个方面,广泛调研、了解、掌握检查开展以来,保险公司加强内控、强化合规经营的新做法,保监局强化中介业务监管行之有效的新措施,各区域中介市场秩序的新变化。在此基础上,着手准备相关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中介业务检查成效。总体来看,通过持续严查重处,初步遏制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普遍违法违规的态势,倒逼保险公司增强合规意识,提高中介业务管控能力,改进管理制度机制,完善信息化手段。检查数据表明,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的相对程度和绝对金额都在降低。
4.密切关注市场,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按照“抓早抓小、从重从快”的原则,关注和处理保险中介领域的风险。一是调查了解保险公司以大额资金设立多家保险中介机构问题,要求其采继续按照“抓早抓小、从严从快”的原则,关注市场中出现的传销、非法集资等风险苗头,迅速、有效地予以处置,防止风险蔓延。对于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件,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提示风险。加强对保险中介领域新问题的研究和总结,提高风险监测、分析和快速应对的能力。
惠泽提示:加强保险行业中介内部的监管,提高保险中介员工的个人素质对保险行业的发展来说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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