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责任险能否减轻企业赔偿责任
人身意外险能否赔偿医疗事故?
陈先生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因病入院治疗,不料手术中发生医疗事故,导致左眼因视网膜脱落失明。出院后,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却被拒赔了,理由是医疗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陈先生却认为,这次医疗事故就是一场意外,保险公司不该拒赔。
医疗事故是否属于意外险的保险责任范围,首先要看保险合同。如果合同中有明确表述,“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门诊、住院手术
导致医疗事故”是除外责任的话,保险公司拒赔是完全合理的。
但如果保险合同中对此没有明确表述,又该如何处理呢?关键是看医疗事故是否满足保险公司对于“意外伤害”的定义。
《上海市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将医疗事故进行分类,主要有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医务人员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等造成的医疗事故;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虽未违反技术操作规程,但因技术水平和经验限制而造成的医疗事故。
在保险条款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一般是“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显而易见,医疗事故对于“遭受外来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这三个条件是符合的,而对于“突发的、非疾病的”这两个条件却有着不同解释。
有人认为,医疗事故本来就是疾病引起的,不符合“非疾病”的条件;此外,任何手术都有风险,病人在接受手术前,对风险是有准备的,因此也不是“突发”的。依据这样分析得出的医疗事故结论,不符合保险公司对“意外伤害”的定义。
对此,还有人认为,在医疗事故中,疾病只是诱因,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却是医务人员的“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技术水平不够”等外部原因;病人对于手术的风险准备,仅仅是对正常情况下发生的不测有所准备,并非对医疗事故发生的预见。
因此,医疗事故完全符合“意外伤害”的评判条件,如果保险公司的意外险合同中,没有明确医疗事故是“除外”责任,就应理赔。
企业产品责任险必不可少
中国经济在不断发展,中国企业面对经济全球化有极大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据了解,中国企业由于缺乏风险保障意识,往往在拓展海外业务时遭遇瓶颈。如何加强中国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认知度,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保险也许必不可少
产品责任险必不可少
由于中国经济强劲发展,其贸易顺差很大,“中国制造”已成为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三驾马车”中最重要的一个方面。但与此同时,国内制造商及出口商对于产品出口到国外之后,对产品质量等带来的责任问题比较忽视,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国外在中国采购量的下降以及大量企业被迫卷入“跨国官司”,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关专家告诉记者,要解决出口企业这一问题,产品责任险必不可少。
所谓产品责任,就是指企业因所生产、出售或分配的产品有缺陷(设计或生产上出现的错误、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或没有提供恰当的警告标签及说明书等),导致使用或操作该产品的第三者受到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所负的法律责任。随着中国产品越来越多地进入国际市场,内地厂商被欧美、日本等地消费者追索损失的案例越来越多。一个典型案例就是2003年美国德州“空调压缩机导致火灾案”。由于产品存在设计缺陷,导致压缩机过热起火并引发了这起火灾,当地法院判决,该企业支付了3400万美元赔款。由于该企业没有购买任何责任保险,结果所有损失只能自己买单,而且如果有些产品被证明是恶意或者是故意行为,还要被追究惩罚性赔款,赔款倍数可能数十倍,甚至上百倍。
虽然产品责任险非常重要,但是据有关数据显示,国内采购商愿意购买保险的人仍只有凤毛麟角的4%,而且大多也是因应国外进口商的要求被动投保。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保险”成为中国制造称雄国际市场的“瓶颈”呢?据美国商会和其他中间机构的调查,欧美采购商在中国采购时最担心的如产品质量和赔偿、解决突发事件的能力、售后服务、新产品开发速度等问题,正逐渐被产品无责任保险所代替。而反观中国的供应商,他们的保险意识薄弱,90%以上的供应商没有产品责任意识。其表现在,对保险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不是非常了解,特别是对一些国际上知名的保险公司知之甚少。
事实上,国际上一些知名的跨国保险公司如美国国际集团下属的美亚保险等已在中国运营多年,这些公司历史悠久,国际经验丰富,对全球主要商品进口国法律环境有充分的研究和专业核保经验,同时,提供的保险产品种类也非常丰富。比如食品方面,美亚等欧美保险公司都有提供食品召回方面的保险产品,美亚甚至还提供“抗辩”保险单,即向客户提供由法律辩护服务所产生的费用,这些服务及相关费用都在保险赔付的范围内。其次,供应商对国际通行的标准不了解,比如,保险单内容、北美地区的全球司法管辖等,导致遇到问题茫然无措。其他还有如成本等原因,由于国内一些保险供应商在国际化网络上处于劣势,往往价格便宜,不少供应商贪图便宜,当真的遭遇跨国风险后鞭长莫及,更有甚者平时不愿花小钱买保险,遇到大事后才后悔。
为了防患于未然,现在有不少美国采购商已强制中国供应商全部投保产品责任险,而且产品投保责任险已成为产品竞争力的一部分,而越来越多的生产商也意识到产品责任险的重要性,投保意识在不断提高。
总部经济催生全球“总部保单”
中国正在成为越来越多跨国公司,包括国内外向型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首选,特别是行政、研发、采购总部,这也催生了新的保险产品。
近日,为协助客户在其总部所在地就能获得全球统一的财产险保障需求,美亚保险开出了国内第一张“财产一切险及间接损失总保险”全球保单,并在监管机构备案。该保单是美亚全球统筹保单系列的一部分,其他还包括全球责任险、海运险统筹保单等。
所谓全球统筹保单,是指对于跨国业务,以总保单加当地保单的形式承保。投保人在全球各地获得根据资产所在地的法律法规出具的当地保单,同时在总部所在地还拥有一张总保险单。该总保险单对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定义、条件和/或责任限额、除外责任等合同条款制定统一的标准,并对当地保单与总保险单有差异的部分进行承保,从而实现全球的统一保险保障。
美亚保险中国区商业保险部副总裁曾晓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美亚保险开出的国内第一张“财产一切险及间接损失总保险”全球保单,是美亚全球统筹保单系列的一部分,其他还包括全球责任险、海运险统筹保单等。
一些专家认为,保险公司采用全球统筹保单的方式,在具体实施上需要跨越不少难点。以财产险为例,保险公司如果要承接保障多国资产的保险业务,需要专门为跨国公司客户设计保单内容,以保障其位于包括总部所在地和海外国家的资产,但每个国家都有各自不同的关于财产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这对保险公司和跨国公司来讲挑战很大。
目前,美亚保险在全球130多个国家和地区都设有分支机构,机构之间可以共享资源,需要的时候,可以代客户咨询公司在海外所在国家有关保险的相关规定。在美亚保险的众多分支机构中,还成立了专门的队伍来负责全球保单的日常处理,利用其跨国业务软件系统,可以高效率地处理包括出单至理赔的各项事宜。
业内人士认为,美亚保险此举将从真正意义上展示其保险公司的整体营运实力,包括客户服务和理赔服务等等。
小贴士:采用全球统筹保单优点何在?
以财产保险为例:
一、从集中投保的规模考虑,如果海外的资产分别交给当地不同的保险公司处理,很多公司可能只是他们的中小型客户,如果能将所有的资产统一交给一家拥有海外网络的保险公司,也就可能成为他们的大型客户。大型客户当然拥有更大的谈判实力。
二、有利于企业对于其全球资产的统筹规划。如果将处于世界各国的资产分别交给当地的员工进行处理,客户可能无法统一部署其资产保障计划。
三、跨国企业内部各成员公司之间存在着较高的内部依存性,某一个分公司发生的风险会直接导致另一个分公司或总部的利润损失,而全球保障保单能够保障该类之利润损失。
企业责任风险
员工工伤“伤”不起,团体意外保险全面规避企业风险!企业责任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以及销售等经营过程中,造成员工或他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而使企业在法律上应负民事赔偿责任的风险。企业责任风险是企业经营风险中的一种,该风险发生机率高,带来的后果严重,不可小视。
企业主要责任风险包括:产品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风险以及雇主责任风险。目前市面上就这三种责任风险提供了相应的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指在保险有效期内,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出售的产品或者商品存在缺陷,并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的人或者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负责赔偿的责任保险。该保险强调以产品责任法为基础,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其一,必须有“意外事故”发生。
其二,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具有“意外”和“偶然”的性质,不是被保险人事先能预料的。
其三,产品责任事故必须发生在制造或者销售场所范围之外的地点,而且产品的所有权已转移给产品使用者或消费者。
公众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为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社会公众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有:一、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承包人在进行承包(揽)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或者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承运人(被保险人)对承保对象(包括旅客或货物)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所导致的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雇主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期间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而导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而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在保单所列明的地点从事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而致伤、残或者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雇主责任保险可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医药费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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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全面,涵盖意外身故残疾、公共交通工具意外、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特别包含救护车费用 1、普通意外保险金10万元,意外医疗保险金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20元/天,特别包含救护车费用300元/次(全年最多2000元); 2、飞机意外保险金高达50万元,火车、地铁、轻轨、轮船、汽车保险金10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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