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短期健康险业务有关问题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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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6
保监发〔2006〕95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了促进健康保险稳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配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6年8号)的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与《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不符的产品,自2007年1月1日起停止销售。各公司应加强营销员管理和消费者教育,做好预案,防范误导,保证新老产品的平稳过渡。
二、保险责任仅包含意外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产品,暂不适用《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和本通知,适用于中国保监会有关意外保险产品的监管规定。
三、保险公司经营健康保险的,应高度重视制度、系统建设及人才队伍的培养,并应于2008年1月1日前达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八条所列各项条件。
四、保险公司经营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的,应逐步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形成合作医院网络,建立有效的医疗费用管理制度。
五、保险公司在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产品备案或者审批时,应将有关健康保险产品的条款调整管理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与精算报告分开报送。中国保监会将通过内部网站向各地保监局公布健康保险产品条款调整办法和费率管理办法。
六、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的费率上下浮动范围不得超过基准费率的30%。
七、保险公司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回顾报告,提交上一年度所有在售一年以上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实际赔付情况,分析产品定价的充足性和合理性,报告相应的调整措施。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应由精算责任人遵循审慎原则签字确认。
对需要采取调整措施的,保险公司若在提交产品定价回顾报告后半年内没有采取措施,由中国保监会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八、经营短期健康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健康保险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给出上一年度在售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内的再保前赔付率和再保后赔付率,产品经营时间不足3年的,提供存续期间内的事故年度赔付率数据。
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事故年度赔付率计算遵照《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保监发〔2005〕10号)附件1表四续2及规定公式进行计算。

九、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上一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超过150%或者产品经营时间超过3年的短期健康保险产品在过去3个事故年度的再保后赔付率连续超过100%的,精算责任人必须在产品定价回顾报告中解释实际经营与产品定价出现重大偏差的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十、本通知自《健康保险管理办法》施行之日起执行。本通知下发前中国保监会颁布的通知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有关农民工医保问题
医保问题一直是广大市民所关注的话题,同样一些农民工朋友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医疗保险的办事程序等也有不解的问题。于是近日广东省为解决农民工医保问题举行了2014年“走进农民工”12333全国统一咨询活动。
针对今年实施的积分入户新政,广州市人社局农工处调研员刘建平表示,尽管新政策出台了,但待实施细则出来之后还要招投标升级系统、培训员工,所以估计最快下半年启动今年的积分入户申请。
有农民工来电咨询,说自己在阳江参加了当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但又通过广州单位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最近我在阳江入院,已经按照当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了,那么,还能回广州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吗?”农民工刘先生问道。对此,省人社部门回答表示,医疗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
有人问,自己曾在浙江工作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浙江辞职之后到广州工作,养老保险能不能从浙江转移到广州呢?对此,省人社部门的回答是肯定的。
劳务派遣也是咨询热点之一。有劳务派遣单位问及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参保问题。 对此,省人社部门表示,按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者参加社保。
我们有义务为农民工朋友解决有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问题。使社会更加和谐,市民相处更加愉快。
规范银保业务发展
现在规范银保业务与现代社会进入理财时代相悖,我们认为规范银保恰恰是更好地参与理财;如果从我国社会发展的属性来看,当前中国社会应更多地定性为转型期的风险社会,保险业更应当为正处于风险社会的中国经济做出更大的贡献。商业保险公司应是社会风险的承担者,在进入理财时代的同时,更要看到我们面对的是最为急剧变化的风险时代。
4月15日,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联合召开贯彻落实《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以下简称《监管指引》)视频会议,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出席会议并讲话。他指出,《监管指引》是迄今为止保监会和银监会针对银保市场制定的较为全面的规范性文件,也是近年来两会加强监管合作、共同规范银保市场的重要文件。做好《监管指引》的贯彻落实工作,有利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维护银保市场正常秩序,建立良性的银保合作机制。
陈文辉强调,保险业要深入领会《监管指引》精神,一是规范银保合作。银保双方要审慎选择合作对象,落实总部签订合作协议制度,保持合作关系的稳定性。二是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明确银保双方责任划分,围绕售前、售中、售后,规范销售行为,建立银保联合应急机制,对保险消费者的诉求实行首问负责制。三是促进银保业务转型和结构调整。依法开展销售模式创新,大力发展与银行储蓄形成互补的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四是防止商业贿赂、恶性竞争等市场风险。强化总部管控责任,建立银保业务财务独立核算机制,加强代理费用集中管理,做到对代理费用统一转账支付。
陈文辉指出,《监管指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角色由销售为主转向以培训和服务为主,银保销售模式面临转变。销售模式的转变,有利于理顺保险公司和银行的权责关系,强化银保双方管理责任和合规意识,也有利于保险公司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加强对新渠道、新产品的开发,长期来看银保业务仍具备较快发展的基础。
陈文辉要求,保险业贯彻《监管指引》,一是要加快完成银保合作协议的清理工作,确保至少签订内容符合要求的“省对省”协议。二是完善落实监管要求的制度机制,强化财务管控,落实渠道独立核算和评价制度,建立客户投保信息审查机制,严格执行手续费支付管理要求。三是切实防范风险,严厉打击利用银保业务从事商业贿赂的行为,加强销售品质管理,落实首问负责制,防范银保业务退保风险。四是加快推进银保业务转型,向社会公布标准保费,促进产品创新,加快银保专管员队伍转型,探索新的销售模式,推动商业银行加强银保销售行为管控。五是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和监管合作的力度,继续重点整治销售误导、账外支付手续费、恶性价格竞争,及时向市场通报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同时,加强银保监管合作,建立联合检查制度,统一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标准,引导银保销售模式平稳转型。
保监会和银监会相关部门,保险公司、商业银行总部负责人参加了主会场会议。保监局、银监局、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省级机构通过视频在各省分会场参加了会议。
据了解,《监管指引》自发布以来,积极影响逐步显现。一是银保合作更趋规范。保险公司和银行开始对合作协议进行清理和规范,在合作对象选择方面更趋审慎,对于合作方市场形象、管理能力、服务能力的重视度提高。二是银保双方更加重视销售品质管理。《监管指引》明确了银保双方的责任划分,银行和保险公司更加重视对销售品质的管控,注重提升销售队伍合规意识。三是银保开始积极探索新的销售模式和队伍管理模式,银保转型加快,一些保险公司和银行已经开始研究转变银保专管员管理模式。同时,银行负责销售后,对保险公司的培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保险公司需培养一批素质高、专业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强的银保队伍,一些保险公司已经开经着手在分公司成立专门的银保培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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