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受益人死亡,保险公司还赔吗
人身意外保险驾车死亡保险公司赔吗
人身意外保险驾车死亡保险公司赔吗?人身意外保险是以人的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当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而导致死亡、残疾等情况时,由保险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消费者购买了人身意外保险后,若不幸发生事故的,可以申请赔偿。首先您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会在第一时间给予帮助,一般在产品的保障范围内发生的事故情形,保险公司都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的,所以消费者们不需要过多的担心。
申请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时,还需准备齐全所需材料,如意外身故意外医疗(门诊)手续的1-8项+死亡证明、丧葬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益人身份证明,非指定受益人还应有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重要的是资料准备要齐全,当然也视具体情况而定。
人身意外保险理赔流程:被保人出现保险事故以后,应该首先通过电话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将被保险人的姓名、发生保险事故的时间、地点、性质、事故所导致结果,所投保险的险种及保险单号等告之保险公司。
人身意外保险驾车死亡保险公司会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来进行赔偿,但是在赔偿之前,申请人需要准备齐全所需材料,如意外身故意外医疗(门诊)手续的1-8项+死亡证明等,然后根据相应的流程进行申请获赔。
死亡保险公司理赔吗
死亡保险公司理赔吗 疾病死亡的赔付
王先生说:我家住在巴南区,2011年我母亲在医院做鼻窦炎手术的时候突然去世了。我在整理母亲遗物的时候,意外发现母亲2008年在解放碑的一家保险公司买了一份保险,当时已支付保费交了17000多元。保险公司却告诉我母亲的死亡不属于意外死亡,属于正常的疾病死亡,只赔付了我19000多元(包含已支付保费)。
王先生说,2011年3月5日,他母亲刘文珍在巴南区一家医院做了一次普通的“鼻窦炎”手术,手术顺利。在术后第二天,刘文珍在上完厕所回病房的途中突然晕倒,抢救无效,死亡。由于王先生一家人拒绝尸检,所以在与院方达成协议后,刘文珍的死亡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无意中发现母亲生前买的一份保险
在送走母亲后的当天晚上,王先生开始整理母亲的遗物,无意中发现母亲在2008年购买了一份分红型的保险。王先生找到这家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说最多只能索赔19000多元(包含已支付保费)。王先生表示不能理解,“保险买了这么多年,就算把这17000元存银行,利息也不止这点啊。”
今年7月,王先生再次来到这家保险公司索赔,工作人员向他索要医院与王先生达成的协议书。王先生怕工作人员擅自篡改死因,不愿交出协议书,之后对方就没有再和王先生联系过了。王先生又一次主动登门,可对方一致认为王先生母亲的死是属于疾病身亡,不属于意外身亡。
条款里面规定,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昨天下午,我们来到这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解释,刘文珍女士购买的属于一种分红型保险,保险期为5年,分红有两种方式:一种就是保期已满,另外一种就是购买保险的人身故。如果被保险人是由于疾病身故,那么赔付金额就是已支付保费加上红利;如果被保险人是由于意外而身故的,赔付金额就要另行计算。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拿出了他们的保险条款。我们发现,保险条款里面对于意外伤害有着明确的规定: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条款里面还明确地用黑体字标明了: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就王先生一事,我们咨询了律师尹柱刚。尹律师说,这个要看保险条款对猝死的约定。一般来说,在保险行业里面,猝死都是不属于意外伤害里面的。市民购买保险的时候,保险条款里面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死亡保险公司理赔吗 司机被甩出车外死亡保险公司应否理赔
2012年7月13日7时30分,潘某驾驶自己所有的蒙A42283(蒙AD255挂)解放牌重型半挂车,沿X56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22km+150m处时,在下坡过程中车辆失控,潘某被甩出车外,车辆翻下路东侧李某家的农田里,造成驾驶人潘某当场死亡,正在农田干活的李某受伤,农田及车载水泥和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驾驶人潘某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及安全操作规范驾驶机动车,过错严重,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不承担事故责任。经鉴定,潘某系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的。
潘某的主、挂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且主车还投保了驾驶员 车上人员责任险。其中,主、挂车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均为11万元人民币,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分别为30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限额为5万元人民币。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潘某。保险期间自2012年2月12日零时起至2013年2月11日24日时止。事故发生后,潘某亲属向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并向李某赔偿了3800元 医疗费。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上人员责任险免除条款的规定,以潘某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为理由,向潘某亲属送达了《拒赔通知书》。无奈之下,潘某亲属将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依法提起了赔偿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伤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2万元,并要求保险公司给付已向李某赔偿的3800元医疗费。
[分歧]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关于潘某的亲属向李某赔偿的3800元医疗费,保险公司应当给付,没有任何争议;关于保险公司不应当向潘某亲属承担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也基本不存在分歧。但是,对保险公司应否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却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驳回潘某亲属的这项诉讼请求。理由是,潘某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不仅是本车的驾驶员,而且是本车的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只对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潘某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仍然是肇事重型半挂车的车上人员,并非车外第三者,依法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潘某亲属赔偿因潘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2万元人民币。理由是,潘某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从车上人员转变为车外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因本案受害人潘某未按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且投保的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均为商业性保险,故根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及《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的责任免除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应当向潘某亲属承担驾驶员车上人员责任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的司机潘某虽然是在车辆失控的情况下被甩出车外死亡的,但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瞬间,其已从车上的司机转变为车外的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应当依照《道交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潘某亲属因潘某死亡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2万元人民币,并对潘某亲属赔偿李某的3800元医疗费,予以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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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死亡 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受益人死亡 如何进行保险理赔?
广州市海珠区同福中路一民居发生火灾,一家4口在火灾中丧生,分别为户主、户主的女儿、户主的女婿以及户主不到3岁的外孙。友邦保险接到报案后,经过确认,户主女儿、女婿和外孙三人为友邦保险的多年客户(被保险人 ),持有多份保单,友邦保险作出赔偿38万元的理赔决定。然而,保单上的受益人 (户主、户主的女儿以及外孙三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全部遇难,理赔款项该交给谁呢?
假定不能确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的死亡先后顺序,那么根据保险法有关规定,将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领取。
按《继承法》规定,继承人序列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对于上述理赔案件,法律专家分析,据目前掌握的情况显示,假设最终司法机构 不能认定死者死亡的先后顺序,那么,作为户主外孙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目前显示其外祖父母均已不在,将由何人继承仍然存疑。作为户主女婿的遗产的保险金,将由其仍健在的母亲继承;而作为户主女儿的遗产的保险金,目前显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都已经不在世,因此将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以上继承关系只是基于现有掌握情况的分析,最终还需要公证处办理的继承权公证书作为理赔依据。
此前社会上曾发生过因保险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身故,最终多位继承人诉诸法律寻求解决的案子。据了解,遇难者家属办理死亡证,然后在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书后,友邦保险将根据继承权公证书确定领款人后进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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