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抗力导致损失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托运人必须牢记,所谓不可抗力事件不可能天天有,但是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在托运高价值货物或其它敏感性强烈货物的时候,必须注意在承运人提供的
保险单中明确其保险责任限制和免赔条款的具体内容。
美国伊利诺伊州芝加哥的阿克姆-威琪特公司货运部经理乔伊接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打来的一个电话,说公司总部将搬迁到佐治亚州亚特兰大。作为公司搬迁工作的一部分,乔伊的任务是为设备总价值达80万美元的公司电脑主机房搬迁做好安排。
乔伊找来一家经验丰富的、曾经多次为客户搬迁电脑平台设备的卡车搬场公司,由其承包从芝加哥到亚特兰大的电脑主机房成套设备的全程搬迁任务。乔伊再三提醒卡车搬场公司负责人,公司电脑主机房成套设备重量约为1000磅,总价值为80万美元。搬场公司负责人则十分轻松地表示要乔伊放心,他们给该主机房成套设备上了100万美元总额的货物保险。但在运输途中,由于车速太快,重型卡车翻落到高速公路路基下,电脑主机房成套设备全部损毁。
获知事故后,乔伊代表公司向卡车运输公司提出赔偿80万美元。在焦急地等待几个星期后,乔伊接到卡车运输公司的答复:“请查收本信所附的一张全额为100美元的支票,用来赔偿被损毁的货物。”乔伊立即与卡车搬场公司理赔部交涉:被损毁的电脑主机房设备总价值为80万美元,怎么只赔区区100美元?卡车搬场公司理赔部代表表示,公司规定凡是被损毁的电脑设备等搬运货物理赔限额为其重量每磅赔付10美分。乔伊说:“可是在搬场之前你们公司业务经理明明说,已经为我们的货物上了100万美元的保险。”卡车搬场公司理赔部代表回答:“为搬运货物上了保险单总额100万美元货物运输保险不假,这表明本公司执行相关运输安全法律规定。但是本公司拥有货物运输保险有效责任限制,因此本公司依法赔付贵公司100美元,也全部履行了本公司为该事故的应尽义务和责任。”
一年以后,乔伊又接手了一项搬迁任务,仍然是公司总部电脑主机房成套设备的搬迁。吸取教训的乔伊经理坚持要去卡车搬运公司为其电脑主机成套设备办理了总额达到100万美元的货物全损险,而且不得附带有任何限制责任。该卡车运输公司保险理赔部经理一口答应:“不要担心,我们一定会给你办理特殊货运险。你会获得全额卡麦克责任险。”
需要说明的是该责任险的一般规则是:赔付前,由索赔人证明货物交付给承运人的良好状态,货物到达目的地的受损情况和约定数额的赔偿金。除非承运人首先证明其行为不存在疏忽,或者该事故或货物损害是由一个个具体的例外造成的,如天灾人祸、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战争、货物本身特性和托运人疏忽等等,承运人必须按照卡麦克责任险规定,全额赔付给索赔人。
不料在运输途中,一个响雷直接击中货运卡车,装载在重型卡车上的主机电脑线路板全部被烧毁,也就是说公司电脑主机成套设备在雷电打击下彻底报废。几个星期后,他收到了来自卡车运输公司的回信,打开一看,里面只有一封信:“我们拒绝你们的索赔请求,因为电脑主机设备全损是雷击所致,而雷击是上帝干的事,我们人是无法控制上帝的行为。”
公司索赔部专家告诉乔伊,全额卡麦克责任险明确规定承运人享有五大免赔责任,即政府行为、战争、托运人行为、货物本身特性、不可抗力,而雷击是典型的不可抗力,是承运人无法预测和预防的,因此承运人在此事故中并不存在疏忽。尽管电脑主机成套设备搬运确实办理了总额100万美元的全额卡麦克责任险,但是该事故确实属于五大免赔责任范畴,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卡车运输公司有权全部拒赔。
从上述故事中,业内人士应该认识到,托运人所购买的货物运输保险单与承运人所持有的货物运输
责任保险单两者之间并非完全一回事,而是存在差异的,托运人必须牢记。每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事故而发生损毁,只有能够证明承运人负有事故责任,托运人才能依法获得货损货差的赔偿。如果事故是由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战争、货物自身自然性能以及托运人行为等五大因素引发所致,则托运人将无法从承运人那里获得赔偿的。但是托运人必须牢记,所谓不可抗力事件不可能天天有,但是往往难以避免,因此在托运高价值货物或其它敏感性强烈货物的时候,必须注意在承运人提供的保险单中明确其保险责任限制和免赔条款的具体内容。
保险合同不足额 导致投保赔偿纠纷
近年来,保险合同不足额投保赔偿纠纷案件屡有发生。很多
投保人不知道如何理赔。今天我们结合相关案列做一个分析。
原告:鸿凤公司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
1993年12月29日,鸿凤公司在天津市汇豪国际汽车有限公司以2万美元免税购置美国产 别克系列林荫大道91款二手轿车一辆,办理牌照后,即日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车辆损失 险。平安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了“机动车辆保险单”.保险单载明:投保汽车重置价 值30万元;
保险金额30万元;
保险期限自1993年12月29日至1994年1月4日;特别规定区 域范围:天津市塘沽经河北省、辽宁省到吉林省。因国内未进口过此种车,市价不明。 经有关汽车经销部门估价国内购置该种车新车最低市价在60万元以上。1993年12月30日, 汽车行驶至辽宁省台安县沈春公路111公里加200米处,遇一慢道弯冰雪路面,拐弯时前 方出现一骑自行车人正行驶路中,因车速较快,减速刹车躲闪时,应急措施不当,汽车 撞倒树桩脱离路面,下滑坡底,汽车出险,部分损坏。经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现场勘 查,确认事故由司机负全部责任。鸿凤公司及时向平安保险公司报告了出险情况。在出险地,鸿凤公司与平安保险公司商定先将汽车拖回天津修理,由鸿凤公司垫付施救费、 差旅费5152.20元。后承修单位、平安保险公司、鸿凤公司三方确定:汽车为部分损坏, 部分修理,修理费初步定为22.5万元(含配件18万元),配件由平安保险公司从国外进口。 因提供配件迟延,致修复延期约3个月。实际修理费共计294099.89元(含配件23万元)。 为赔偿问题,鸿凤公司经与平安保险公司协商未果,遂于1994年6月15日向法院起诉。 原告鸿凤公司起诉称:所购汽车投保时按重置价值确定保险金额,请求被告履行保险合 同,赔偿投保汽车出险后其已支付的全部修理费,并赔偿其已支付的差旅费、施救费和 租车费等3万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车辆重置价值约60万元,鸿凤公司申报为30万元,属于 不足额投保。依照《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投保时保险金额低于重置价值的车辆, 应按保险金额与重置价值比例赔偿。如果投保人要求全部赔偿,赔偿金(即修理费)已经 等同于保险金额和重置价值,我公司则要求收回出险的汽车。 法院认为,本案出险车辆修理费共计应为294099.89元。承修单位确定修理费为22.5万 元,被告进口配件迟延,扩大经济损失约7万元,应由被告自负。投保汽车重置价值在 60万元以上,被告要求确认为60万元,予以确认。保险金额登记为30万元,属于保险范 围,应为有效。投保时保险的汽车
投保金额低于重置价值,被告请求按保险金额与重置 价值之比例赔偿损失,承担修理费用,符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规定,应予支持。保 险汽车重置价值为60万元,登记为30万元,属于双方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不足额部分的 民事行为无效。致使保险合同部分无效,主要是被告未将投保有关事项告知原告以及对 原告申请保险的内容审查不严,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投保不足,也有一定的责任。
关于保险合同不足额投保赔偿纠纷案件,我们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不能以偏概全,要结合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文去分析。本案主要是被告未将投保有关事项告知原告以及对 原告申请保险的内容审查不严,应负主要责任;原告投保不足,也有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