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总则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 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依法运营,独立核算。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事下列业务:(一)筹集、管理、运作保险保障基金;(二)监测保险业风险,发现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保单持有人和保险行业的重大风险时,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三)对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等个人和机构提供救助或者参与对保险业的风险处置工作;(四)在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等情形下,参与保险公司的清算工作;(五)管理和处分受偿资产;(六)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业务。
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
保险保障基金的来源:(一)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二)保险保障基金公司依法从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三)捐赠;(四)上述资金的投资收益;(五)其他合法收入。
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一)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的;(二)中国保监会经商有关部门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
上述就是为您介绍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理内容,相信您看完之后应该对保险保障基金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国家相关部门在未来应该加大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管理,从而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添新
保险保障基金余额资金运用收益约36亿元,收益率达到4.55%,目前余额已超千亿。为了更好的管理基金,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拟添实行风险费率和流动性救助标准。
风险评级影响费率水平
目前,保险保障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破产程序的受偿收人、投资收益(投资限于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捐赠等。
不过,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固定费率筹集模式,并且财产保险、人身险保险的保险保障基金比例,与相应的保费规模或者保障风险相比,并不协调。
对此,一位相关领域人士坦言:“可以按照保险公司业务风险水平、资产实力和偿付能力等因素,赋予不同的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的保险保障基金费率。风险等级较低的保险公司,通常经营较为稳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也较小,适用于较低的费率水平;而风险等级较高的保险公司,则适用于较高的费率水平。”
该人士认为,这符合保险市场的公平性原则,也避免了固定费率制下,市场中逆向选择行为的产生,并且缴费高低与保险公司风险等级直接挂钩,可以一定程度上反映公司的风险状况,从而按照动用保险保障基金的可能性调整缴纳的费率。
因此,《征求意见稿》采用基准费率加风险费率的方式。其中,基准费率以保费为基础计算,风险费率以“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基础计算。在实行风险费率后,保险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金额有所下降,并且财产险保障基金筹集标准将作相对较大幅度的下调,人身险保障基金筹集标准将作相对较小幅度的下调。
提供流动性救助支持
在救助方式上,保险保障基金救助保险公司的方式,主要分为管理救助和财务救助。管理救助是指在保监会经与有关部门会商认定,保险公司存在重大风险,可能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时,保险保障基金介入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等工作,以股权救助方式帮助控制和化解风险。
在保险保障基金实行公司化管理后,已有两个成功的管理救助案例,分别是新华保险(601336)和中华联合保险。其中,对中华联合的风险处置,通过股份托管、股权重组、增资扩股和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措施化解风险,并且通过公开挂牌交易方式实现退出,顺利完成了风险处置任务,成为以市场化方式处置化解行业风险的典型案例。
财务救助是指当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其清算财产不足以偿付保单利益时,可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按照有关规定对保单持有人或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
对此,一位接近保险保障基金的人士表示:“虽然我国尚未有保险公司被撤销或宣告破产案例,但是行业风险日益复杂化,需要一方面完善保单救济范围和标准,另一方面完善保单救济工作流程,才能在实际案例发生时更好地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除上述两种途径外,探索流动性救助呼声甚高。流动性救助是指动用保险保障基金,以提供借款、购买保险公司债券等途径,对出现流动性问题的保险公司提供短期债权支持的方式进行风险救助。
《中国保险业风险评估报告2017》显示,2016年,共有11家人身险公司、31家财产险公司出现经营性现金净流出情况。2016年四季度,10家以上人身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业务锐减50%以上。
因此,《征求意见稿》增加了提供流动性支持的内容。不过,《征求意见稿》对流动性支持的使用条件、使用用途、金额上限、偿还计划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性要求。例如,一家财产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一家人身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已于近日下发。在《征求意见稿》中,将保险保障基金的单一费率筹集标准,调整为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并增加提供流动性支持等内容。
保监会拟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
为提高保险业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保监会拟对《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目前修订稿已经起草完成,正向业内征求意见。
费率从“单一”改为“基准+风险”
所谓保险保障基金,是指按照保险法要求,由保险公司按保费一定比例缴纳形成,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或处置保险业风险的行业风险救助基金。类似于银行业的存款保险、证券业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信托业的保障基金。
权威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9月底,我国保险保障基金规模为1085亿元。2007年和2012年,保险保障基金分别参与新华人寿和中华联合两家保险公司的风险处置工作,并实现了基金资产的溢价退出,成功化解了行业风险。
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保险市场化改革不断深化,近年来保险业在产品、赔付、风险等方面都发生了深刻变化,现行《办法》(2008版)已不能适应目前保险市场发展和风险处置的需要,在筹集、使用等方面都存在不足,亟待完善。在此背景下,保监会拟对《办法》进行修改。
媒体人梳理征求意见稿后发现,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将保险保障基金的单一费率筹集标准,改为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即基准费率加风险费率。其中,基准费率以保费为基础计算,风险费率以“偿二代”风险综合评级结果为基础计算。业内人士解读称:“单一费率会带来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而以风险为导向的费率标准可以更好地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在具体费率的确定上,征求意见稿遵循三大原则:一是实行风险费率后保险公司缴纳保障基金的金额有所下降,降低公司负担;二是简并费率,将现行人身险的7种费率简并为3种费率,将财产险的3种费率简并为1种费率;三是财产险保障基金筹集标准作相对较大幅度的下调,人身险保障基金筹集标准作相对较小幅度的下调,以调整现有两者结构不平衡的问题。
按照上述原则,保险保障基金基准费率规定如下:财产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6%缴纳;人寿保险按照业务收入的0.15%缴纳;健康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26%缴纳;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保费收入的0.45%缴纳。从而既能满足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又切实减轻公司负担。
使用功能增加“提供流动性支持”
从国际经验来看,金融保险业的保障基金功能主要有三方面:在金融机构破产时,救助金融产品消费者,弥补其损失;参与处置金融机构的重大风险;向存在风险的金融机构提供流动性支持。目前,我国保险保障基金已具备前两种功能:财务救助和管理救助。
考虑到现实中更可能的情形是保险公司由于某种原因出现暂时的流动性困难,无法满足正常退保和保险理赔的现金要求,故而征求意见稿对保险保障基金的使用增加了“提供流动性支持”的条款,通过这一制度安排,有利于将风险处置端口前移,更好地化解风险。
不过,为防范道德风险,征求意见稿对流动性支持的使用条件、资金用途、使用额度、资金偿还等方面设定了严格的限制性要求。首先,在使用条件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应满足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公司出现重大流动性风险,可能影响保单兑付,损害保单持有人利益;二是保险公司自身及股东无法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重大流动性风险;三是申请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应具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保险公司或其股东能够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
其次,限定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使用用途。规定流动性支持资金仅限于对保单持有人保险利益的支付,不得用于其他目的。保险公司违规使用流动性支持资金的,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可以终止借款合同。
第三,设定金额上限。一家财产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财产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一家人身险公司申请流动性支持的金额不得高于人身保险保障基金上年末余额的15%。
第四,要求保险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提供抵押品或其他形式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1倍以上的利率支付利息。最后,获得流动性支持的保险公司,将被限制股东分红、限制高管薪酬,保监会可视情况限制股东和管理层的经营权限。
降低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救助比例
此外,《办法》的修改还体现在:降低万能险和投连险的救助比例、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对保障基金投资范围作小幅扩大等方面。
根据现行《办法》规定,“人寿保险保单,保险保障基金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保单持有人为个人和机构,救助金额分别以保单利益90%和80%为限”。也就是说,对于传统保障型产品和非传统型保障产品(投资性质较高),现行《办法》在救助标准上未作区分。
近两年来,万能险和投连险这两大险种发展较快,为贯彻落实“保险业姓保”的精神,此次修改降低了上述两个险种的救助比例,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70%为限,从而更好地保护保障型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随着近两年保险业的发展,出现了自保公司等新的市场主体形式,自保公司与其他商业险公司不同,其经营范围是承保股东集团内的保险业务,不经营集团外的商业保险。因此,此次修改明确“自保公司经营的保险业务”不属于保险保障基金的救济范围,不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另外,按照“安全性和流动性为主,收益性为辅”的原则,并借鉴存款保险、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等管理办法,此次修改对保险保障基金的投资范围作了小幅扩大。即将现行《办法》中的“中央银行票据”扩大到“中央银行债券(包括中央银行票据)”,“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扩大到“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
保监会拟修订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主要遵循三大基本原则:一是在保障基金征收费率中引入风险因素,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加强风险管理;二是风险处置端口前移,进一步提高风险处置的效率;三是突出“保险业姓保”,更好地保护传统保障型保险产品消费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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