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险规划的基本原则并说明理由

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
保险产品开发是指保险公司基于自身发展和保险市场需求及其变化状况的需要而创造新产品或对现有产品进行改良、组合,以适应市场需要、提高自身竞争能力的过程或行为。但是对于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很少有人会了解。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
市场性原则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保险业发展的内在规律要求保险公司在险种的设计、开发和销售等方面必须按市场的需求来进行运作,市场需求是保险产品开发的基础,没有市场的需求,产品即便是开发出来也没有生命力。因此,保险企业必须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发新产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企业的转制及改制,国家重点工程建设,环境保护,住房商品化,国家医疗制度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化和教育产业化等,均为开发新的寿险及非寿险产品,培育新的业务增长点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效益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经营必须讲效益,而产品的开发就必须从效益性出发,做到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既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合理防范和减少风险,为公司带来合理的商业利润。新开发的保险产品要取得可观的经济效益,必须注意处理好三个关系:第一,社会效益和自身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产品开发与销售推广的关系;第三,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合法性原则

保险产品的开发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道德规范。保险产品开发的合法性主要体现在保险产品的有关条款上。要求保险产品的条款不仅遵守国家的基本法、保险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还要遵守社会道德规范。
规范性原则
开发新产品与完善现行险种是保险公司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建立有效的保险产品开发机制,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的能力,是保险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对于新产品的开发,要有一套规范的流程及严格的管理办法,并实行条款逐级报批制度,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条款的名称、条例应符合《保险法》的规定,充分体现公司的企业形象。
国际性原则
保险市场全面开放后,中资保险公司要想在中国保险市场中站稳脚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保险产品开发工作必须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增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能力,在条款设计上积极吸收国外的先进技术。因此,必须加强对国外保险市场的调研,使条款设计更趋完善,更加贴近市场。如我国保险市场上新开发的计算机设备保险、知识产权保险、律师责任保险及寿险方面的分红产品、投资连结产品,都向国际化保险产品迈进了一大步。
保险产品开发的基本原则是什么?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开发,做到保险新产品的开发既能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又能合理防范和减少风险,产品开发要合法,对保险产品开发实行规范管理,还有增强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的能力。
七大理由告诉您为什么补充商业保险
补充商业保险理由一:社保一般没有生命保额
若因疾病身故,社保不可能像商业保险那样赔付数十万给被保险人,只给予付抚恤金。
补充商业保险理由二:社保没有豁免保费的功能
所谓 保费豁免,是指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某些特定情况下导致完全丧失工作能力时,由保险公司获准,同意投保人可以不再缴纳后续保费,保险合同仍然有效。比如在保险公司购买养老保险,投保人发生 重大疾病(包括意外)时,那么余下的未缴保费可能都不用缴了,而社保还是要缴。
补充商业保险理由三:养老仅靠社保是不够的
成熟国家的社保也只解决老年30-40%的费用,社保的基础性决定了它只是保障被保人在老年有饭吃,而不是有肉吃。如果要过上较好的老年生活,就要靠其它储蓄及投资了。
补充商业保险理由四:社保没有避税功能
我国即将实施遗产税和赠予税,会让很多私人财富变为国家所有。因此,现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商业保险这一功能进行避税,因为商业保险所存的钱给受益人,而不是继承人,所以不用征遗产税。
补充商业保险理由五:商业保险的帐户不能被冻结
举个不太恰当的例子:一个因破产且欠债上亿的且所有银行帐户都被查封冻结的人,只要他的保险帐户有足够的钱,那么仍然可以过上幸福的晚年生活。
补充商业保险理由六:社保只报销《社保药品目录》中的药品
社保对新药及一些进口的昂贵药品一般是报销不了的,而商业保险却可以报销。
补充商业保险理由七:社保对医疗实行报销制度
先垫钱后报销,而商业保险多了一种补偿方法,先赔钱后治疗。通常人患病后,除了直接的医疗费用外,还会产生以下三方面的费用:一是后续消费品后续治疗费用;二是不能工作而失去收入来源费用;三是发生重疾后的后期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这些费用都可以通过商业保险解决。
看完上述介绍的七个理由,您是不是觉得补充商业保险显得尤为重要?保险虽然不能改变生活,但可以防止您将来的生活被改变。因此作为新时代的一员,提前为自己或家人购买相应的商业保险将是您人生智慧的选择。

国际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
国际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货运保险主要有四大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和近因原则。这四大原则时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而成,是保险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利害关系。依我国保险法第12条的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此原则可以使被保险人无法通过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获得额外利益,以避免将保险合同变为赌博合同。
最大诚实信用原则
指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以诚实信用为基础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主要体现在订立合同时的告知义务和在履行合同时的保证义务上。诚实信用原则规定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4条。我国有关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告知义务上。在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上,我国保险法第17条与海商法第222条的规定不同,保脸法采用的是有限告知主义,而海商法则采用了无限告知主义与有限告知的结合。
损失补偿原则
指在保险事故发生而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属于补偿性的财产保险合同,因此,在发生超额保险和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只赔偿实际损失,因为保险的目的是补偿,而不能通过保险得利。
近因原则
虽然我国保险法及海商法均没有对近因原则进行明文规定,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是常用的确定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是否负保险责任以及负何种保险责任的一条重要原则。
国际货运保险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国际货运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其主要有四大原则,保险人在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时必须遵守这四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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