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健康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患脊髓灰质炎、麻疹、流行性脑脊髓膜炎、流行性乙型脑炎、白喉、破伤风、百日咳等七种疾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因以上疾病导致死亡,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二、被保险人因以上疾病导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疾,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三、被保险人因以上疾病导致一目永久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疾,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的半数给付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以上疾病导致身体其它部分残疾,本公司按照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的规定比例乘以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上疾病导致本条第三、四款情形时,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五、被保险人因以上疾病进行治疗,本公司按其实际支付的合理医疗费用的80%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因以上疾病进行治疗,本公司均按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总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限: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费为人民币25元,投保人须在投保日一次交清保险费。
投保范围:
凡年满1-14周岁、身体健康的少年儿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幼儿园、学校或其父母所在单位作为投保人集体参加本保险。投保本保险需经被保险人父母书面同意。
释义:
【失明】: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5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
【手续费】: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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