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邦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都邦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投保范围
一、被保险人:凡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下同)以上,65周岁(含65周岁,下同)以下,身体健康的人,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二、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者或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身亡或确因意外事故的直接原因在90日(含第90日)内身故的;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含第180日)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残疾,且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件)所列残疾程度,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以及残疾给付说明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保险金额为限,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其保险金额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急救医疗费用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急救,本公司按意外伤害发生首三日内被保险人实际支付的急救医疗费给付(不含社会医疗承担的医疗费及自费药),但最高不超过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的10%或2000元。两者以低者为准。
四、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全残(全残标准见附件),本公司自确认之日起,每日按照“意外全残保险金”的0.25%给付90日的“意外全残收益补偿金”,对该被保险人责任终止。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0.25%×90天
保险期限和保险责任起讫
本保险期限为一年,自保险单上注明起保日的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于保险届满时,被保险人仍符合投保条件,可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金额、保险费、免赔额
一、保险金额
(一)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但最低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最高不得高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意外急救医疗费用:
意外急救医疗费用 = 10%意外身故、残疾保险金额,最高不得高于人民币2000元。
(三)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意外全残收益保障补偿金 = 意外全残保险金 × 0.25% × 90天 。
二、 保险费: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职业类别风险情况确定保险费率。以被保险人确定的保险金额乘以费率,计算出被保险人应交纳的保险费。
保险费计算公式:保险费 = 保险金额 × 保险费率
三、免赔额及免赔率:急救医疗费用的绝对免赔额为100元;绝对免赔率为10%,两者以高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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