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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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意外保险责任免除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被保险人病理性骨折或被诊断为骨质疏松并因该病症而导致的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骨折、关节脱位的康复或治疗;
(十二)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四)被保险人因疾病住院治疗;
(十五)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它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发生上述(一)至(十四 )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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