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联邦和曼尼托巴省的农作物保险法
加拿大联邦和曼尼托巴省的农作物保险法
自2007年以来,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得到迅猛发展。从2008年开始,我国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仅次于美国,已居全球第二,引起国内外极大关注。
从国际经验来看,因为市场失灵而产生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国外叫“政府支持的农业保险”)不同于商业性农业保险(国外叫“私人农业保险”),其最大的特点在于这种保险需要得到政府的价格补贴和其他诸多经营方面的支持才能生存和发展,而不是像后者那样,仅仅靠保险企业和农户双方就能形成市场。政府参与某类企业的经营活动并动用公共资源(特别是财政资源)支持这类产业,就必须要通过立法进行规范,以保证其公正性、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为了有助于研究和制定我国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法律法规,我们邀请首都经贸大学保险系的庹国柱教授撰写了系列文章,向读者介绍加拿大和美国的农作物保险立法情况和内容,并探讨其对我国农业保险立法的借鉴意义,以期更多的人关心、支持和探讨农业保险立法工作。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根据其宪法,公民权和财产权(包括保险)都被认为是各省的管辖范围。因此,加拿大的农作物保险法有两个层次,联邦有农作物保险法,对农作物保险做出一些原则规定,具体的实施由各省立法,所以,加拿大十个省都有农作物保险法。这里主要介绍《加拿大联邦农作物保险法》(1987年修订版),以及《曼尼托巴省农作物保险法》(1989年修订版)的主要内容。
一、《加拿大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一)联邦与省签订财政支持农作物保险计划的合同
因为联邦政府并不直接经营农作物保险,所以该法主要是规定联邦政府在国家农作物保险制度中的责任。
第一项责任就是规定联邦政府农业部部长有权与各省签订支持其开展有政府支持的农作物保险。法律规定,联邦政府对开展农作物保险的省分担其经营成本,包括:省政府经营农作物保险所支出的管理费用的50%,加上由该省政府给农户补贴的保费的一部分,但不超过当年总保险费收入的25%;
第二项责任就是提供再保险。
(二)再保险安排
法律规定,中央财政设立“农作物再保险基金”,该基金由各省交付的再保险费和联邦财政资金组成。当需要由该基金摊赔各省农作物保险再保险分出人的赔款时,经农业部长要求,财政部的该基金进行支付。如果这个基金不够支付摊赔责任时,可经议长批准,从另一财政基金“合并税收基金(Consolidated Revenue Fund)”借款支付,并由“农作物再保险基金”归还,不计利息。
不过法律对“合并税收基金”支付再保险摊赔责任有限制,该法律规定“不能超过省政府当年支付的赔款额与以下三项总和之差的75%:
1.省政府当年所收保费与所缴纳再保险费之差;
2.省政府赔偿准备金;
3.省政府当年总赔款责任的2.5%。
(三)对各省农作物保险内容的原则性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保险计划的条件,承保的农作物的种类(包括65种作物),保险条款的内容,展业、定损、理赔、保费收集、建立准备金等方面的要求,联邦政府与省政府签订协议的有效期限等。
二、《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农作物保险法》简介
(一)关于省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设立和任命
该法规定,曼尼托巴省成立的农作物保险公司(该公司现在的名称是农业服务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同时是省政府经营农作物保险的代理机构。
公司董事会有5人组成,皆由副总督任命。总经理也由副总督任命。法律也规定了董事、高管们和雇员的权利和责任及其退休金计划。
(二)省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权利和责任
法律规定的公司权力可以经营农作物保险和未播种的耕地保险。具体包括:
1. 承保有资格的投保人;
2. 根据本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方法,确定保障水平,厘定费率;
3. 评估收费是否必要、合理;
4. 确定缴纳保费的期限和条件,以及收费的方法;
5. 与合格的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6. 确定和支付赔款;
7. 为了有利于农作物保险精算平衡,从事农作物保险的研究、调查活动,并收集有关资料;
8. 从事其他各项与农作物保险和未播种耕地保险有关的辅助性活动。
在法律适用方面,该法律也特别说明,《曼尼托巴省保险法》不适用农作物保险合同。
该法律也规定,省农作物保险公司的财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所收保费、管理费、业务费、利润、收益,都归省政府所有。
省农作物保险公司要向省议会提交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年度公司的各项业务经营活动,该年度的财务报表,说明公司的资产、负债情况。
省审计部门有权随时检查、核对、审计公司的账目,审计费用由公司支付。
(三)关于农作物保险公司经营实施细则和建立基金
该法律规定,农作物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法精神和原则,制定农作物保险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
1. 建立农作物保险计划或未播种耕地保险计划;
2. 确定保障水平和保险费计算方法;
3. 制定农作物保险合同的式样。
法律要求,建立农作物保险基金和雹灾保险基金,基金来源是:所收取的全部保险费,联邦政府的拨款和其他各项资金。这两个基金都由农作物保险公司代表省政府监管和控制。但两个基金分开管理,不能混淆,分别支付农作物保险和雹灾保险的赔款和管理费。
基金可以全部存入银行(或信用社),也可以由省财政厅“合并基金(Consolidated Fund)”设专门账户托管,并委托财政厅根据《金融管理法》的要求,将不立即使用的资金进行投资,投资收益计入公司账户。
管理农作物保险基金的成本从基金中支付,而管理雹灾保险的管理费则从雹灾保险费中扣除。
(四)准备金
该法规定,每一个作物年(当年4月1日到次年3月31日),支出所有赔款和管理费用后,基金中的剩余资金将作为准备金。
(五)再保险
作为省农作物保险公司,法律要求在财政厅“合并基金”中建立“曼尼托巴省再保险账户”,并要将下列资金存入该账户:
1. 根据公司和省农业厅签订的再保险合同,公司交纳给省农业厅的再保险费;
2. 公司根据再保险合同应该缴纳的其他费用。
法律还规定,省农作物保险公司既可以与省农业厅签订再保险合同,也可以和联邦政府(由省农业厅代表)签订再保险合同,也可以同时签订再保险合同。
当投保人发生灾害损失,再保险人需要按照再保险合同分摊赔款时,财政厅将从再保险账户中支付款项给农作物保险公司。如果再保险账户不足以承担摊赔责任,经副总督批准,财政厅可以从“合并基金”的收入类科目中预付款项给农作物保险公司以弥补差额。
(六)省政府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
省农业厅可以代表曼尼托巴省政府根据本法和《联邦议会法》与联邦政府签订合同,由联邦政府分担农作物保险的以下费用:
1. 支付部分管理费用;
2. 补偿部分基金;
3. 给本省投保农作物保险的农户的保费补贴;
4. 《联邦议会法》或合同列明的其他费用。
(七)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和合格投保人的界定
《加拿大曼尼托巴省农作物保险实施细则》对农作物保险和未播种耕地保险做了具体规定。
制定《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农作物保险基金给合格的投保人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 由于实施细则列明的风险(投保人无法控制)造成的被保险人的损失;
2. 未能播种的耕地的投保人无法控制的损失。
对于“合格投保人”,实施细则做了界定:曼尼托巴省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种植了可保农作物的土地所有者或者对所种植作物有利益的人;而拖欠保费的投保者不能再签订保险合同;省农作物保险公司有权制定相应的标准来确定投保人是否有资格签订保险合同以及投保后保障水平的高低。
(八)保险险种
主要提供“一切险农作物保险”和“未能播种耕地保险”。对于后者是这样界定的:如果生产者无能力播种或因降雨过多、洪水、过湿等风险无法播种,可以投保该保险;在某一播种年上述风险,已投保了未能播种的耕地保险的被保险人,实际播种的耕地低于保险公司担保的种植面积,保险公司支付的赔款额等于担保的播种面积和实际播种面积之差与作物单位价格的乘积。保险公司将和联邦政府商议确定投保作物的价格,这种价格必须反映每年种植该作物的平均成本。
(九)可保农作物和列明风险
实施细则确定的可保农作物包括:大麦、荞麦、胡萝卜、食用玉米、饲料玉米、裸麦、亚麻、扁豆、芥末、燕麦、洋葱、土豆、油菜、大豆、甜菜、向日葵、春红麦、硬质小麦、冬小麦、春原麦、白豌豆、芸豆、苜蓿、牧草种子以及作为干草的饲料作物等近30种。
保险合同列明的保险风险主要是:干旱、过湿、降水过多、洪水灾害、霜冻、冰雹、过热、风灾(包括龙卷风)、病虫害、水禽、野生动物侵害等。
(十)建立风险区或保险区
实施细则规定,省农作物保险公司要在省内建立不同风险区或保险区,并随时对这些区域的边界进行调整;确定一个风险区或保险区的土壤生产力等级;风险区、保险区和土壤生产力等级都表明在地图上,可以在省农作物保险公司的档案中查找。
实施细则还对保险的条件、产品的价格、保障水平、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方法、理赔定损方法、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提出撤销保险合同等,做出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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