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新生儿医保,很多人有许多问题都不理解,这就导致在办理医保时一头雾水,下面本文就对
新生儿医保政策进行解读,也对一些新生儿医保问题进行解答,希望会对您有帮助。
新生儿基本医保有“报销追溯”期
多名读者来电,咨询基本医保和商业医保的区别,新生儿到底办理哪种医保更合算?
嘉宾解释,资金来源决定了两者的赔付水平差别。通俗地讲,政府的未成年人
医疗保险,其用以偿付医疗费用的资金来源于参保人缴交的保险费与政府的财政补贴。我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每年个人缴纳费用50元,政府另外补贴190元,共同构成赔付资金池。
商业医疗保险赔付资金仅仅来源于同一项目所有参保人缴交的保险费总和,并且这笔保险费还要先保证支付其运营费用及营利,真正用在全体参保人身上的钱还会更少。
因此,从总体上来看,新生儿参加政府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在个人同等缴费情况下赔付额远高于商保。另外,政府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还有门槛低、不设
免赔额;报销面广、门诊住院都能报销;直接刷卡结算,比商业保险先垫付后理赔更加方便快捷。
特别是还有“报销追溯”期,只要在出生三个月内申报,并在申报次月之前及时缴费(含申报次月缴费到地税入库),自出生起的费用全都能享受医保待遇。基本上能够解决绝大多数新生儿的医疗救助花费问题。
嘉宾认为,正常情况下,新生儿参加政府的未成年人医疗保险更合算,但是,如果新生儿出现了重疾,办理商业保险可以得到一定的治疗费用补充。不过,新生儿商业医保所需要缴纳的费用相对较高,赔付限制条件较多,而且也不会提供“追溯报销”待遇。
据介绍。目前我市新生儿基本医保的最高赔付是每年7万元,近期我市正酝酿进一步提高未成年人的基本医保保障金额水平。
出生3个月内办理申报可享“报销追溯”
有读者来电说,自己的小孩子出生3个月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来得及办理基本医保申报手续,但是,小孩子出生时是早产,发生了上万元的医疗费用,读者问,这笔费用能否报销?
嘉宾说,我市对新生儿的医保待遇享受政策非常优惠。只要新生儿是在出生3个月以内申报登记的,其在申报前发生的医疗费用,市社保中心都视同其已经参保并给予医疗报销政策享受的待遇。避免了全国很多城市受限于“先落户再参保,缴费月后才享受医保”规定而造成的新生儿医保缺位问题。
但是,如果新生儿出生3个月以后家长还没有为其办理申报基本医保的手续,其在出生后到申办月之前的医疗费用要由个人承担。
新生儿是指1周岁以下,在其出生到1周岁的时间中,每月6日到25日均可办理申报基本医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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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月出生的宝宝:首次参保要缴纳100元
今年5、6月出生的宝宝家长们注意啦,嘉宾昨日特别提醒说,首次为宝宝申报参加医保时,记得要缴纳100元,不然就不能享受2009年度的基本医保报销待遇了。
嘉宾解释,我市是从2007年开始办理新生儿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年度是从本年度的7月1日起到下年度的6月30日止。新生儿出生后,由于家长们办理落户、申报参保、缴纳费用等手续需要一定的流程和时间,因此,每年5、6月份出生的宝宝们,通常在申报参保时已过7月1日,跨越了两个医保年度。
比如2010年5月出生的宝宝,在2010年8月31日前申报参保的,如果只是缴纳50元费用,很有可能是只缴纳了2010年医保年度的保险费,遗漏了2009年医保年度的保险费,就不能享受2009年度的医保报销待遇,即新生儿2010年5、6两月(属2009医保年度)发生的医保费用就无法报销。新生儿只能享受2010年7月1日以后发生的
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在这种情况下,嘉宾说,家长在为新生儿申报参保时就应注意要缴纳两个医保年度的费用,以使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就享受到相应的医保待遇。
【读者问 专家答】
按医保年度缴费是咋回事
问:我小孩今年4月出生,听说按医保年度缴费才能够享受2009年度的报销待遇,请问医保年度缴费是怎么回事﹖
答:我市基本医保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结算年度,通称医保年度。如2009医保年度指的是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本市未成年人基本医保按医保年度缴纳保险费,每医保年度个人缴费50元,财政补贴190元。
低收入家庭新生儿能申报吗
问:我属于低收入家庭,小孩是今年4月份出生,一直生病,发生了许多医疗费用,请问低收入家庭能够申报新生儿医保吗?要缴纳多少钱?
答:可以。政策规定,持有《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领取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家庭的新生儿,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未成年人,需要办理基本医保时,可免缴个人应缴纳部分的保险费,但仍需按规定参保申报。
申报缴费时间会影响报销待遇吗
问:我小孩刚出生,老婆带着他回老家了,我想等他回来后再申报2010年度的基本医保,请问可以吗?申报参保时间与缴费时间会影响新生儿医疗费用的报销吗?
答:你可以等小孩回来后再办理申报缴纳基本医保的手续,但是,申报参保时间与缴费时间对新生儿的医疗费用报销是有影响的。缴纳了一个医保年度的费用,并不意味着整年的医疗费用都可以报销。具体规定如下:
(1)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户籍所在区地税部门成功办理了参保手续、并在次月将相应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者,自出生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
医保报销范围。
(2)出生超过三个月之后才办理参保的,并在申报参保次月将相应保费缴纳到地税账户者,本年度内自参保之月起的医疗费用可以纳入医保报销范围。
(3)出生三个月之后才办理参保,当月或次月未将相应保费缴纳到地税账户者,从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之月起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才能报销。
社保卡为啥不能用
问:我已经为小孩子及时参保缴费了,宝宝的社保卡也拿到了,为什么现在还无法使用?
答:社保费用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缴,委托
银行代扣代缴,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待遇的给付。银行、地税和社保经办机构之间的信息传输都是采用按月批量处理的技术,因此无法将您的缴费信息实时传递到您的社保卡上。
通常地税部门会在银行扣费成功的次月上中旬将您的缴费信息发送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经办机构再对该信息进行批量处理,逐一打上缴费标志,这时你宝宝的缴费才真正的到社保卡账户上,社保卡也才可以在医院刷卡使用。
缴费是否已到社保卡账户上,您可以拨打12333询问,如果答复本年度已到账,则社保卡可以正常使用。
社保卡使用前费用咋报销
问:我小孩出生3个月了,社保卡7月份才可以使用,但是,现在小孩子已经发生了一些医疗费用,请问在社保卡可以使用之前发生的这些医疗费怎么办?
答:您可在社保卡能正常使用之后,携带相关材料,到社保中心医疗费报销窗口办理报销。
门诊单张票据的金额为1000元以下(含1000元),住院单张票据金额4000元以下(含4000元)的医疗费用,就近到所在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报销;门诊单张发票金额超过1000元、住院发票金额超过4000元的报销业务由市社保中心办理。
社保卡可以马上使用吗
问:我昨天到社保中心取到宝宝的社保卡了,可以马上办理医疗费用报销吗?
答:一般情况下此时还不能办理报销,因为通常此时地税部门还没有将您的缴费到账信息传送到社保信息系统里,社保信息系统无法查询到您的缴费到账信息,无法受理您的报销请求。
啥时可办理报销手续
问:小孩的社保卡拿到手了,请问什么时候可以到社保中心办理宝宝医疗费用的报销手续?
答:待社保信息系统可以查询到您的缴费到帐信息后就可以办理了。如果您是直接到银行柜台缴纳现金的,缴费的次月20日后一般就可前来办理。如果您是通过银行委托代扣缴费的,实际扣款后的次月20日后可以办理报销。
例如:4月份到银行办理委托代扣手续,5月扣款,6月20日后才能办理报销。如果您是委托居委会或村委会帮助办理,建议您先拨打12333咨询,确认相应医保年度均已缴费到账后,再来办理报销业务。
新生儿报销的“三个月”是咋回事
问:听说新生儿办理报销有“三个月”之说,请问是怎么回事?是说宝宝的申报超过三个月时间限制还能报销吗?
答:
新生儿参保及报销有两个“三个月”时限。第一个“三个月”是指三个月时间限制,是指从宝宝出生起三个月内要到地税部门办理申报参保手续,并在次月将相应的保险费用缴纳到地税账户,其医保待遇就可从出生时开始享受。
第二个“三个月”对所有参保人都是一样的,即报销时限的要求,按现有医保政策规定,当年医保年度内的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医保年度开始的三个月内结算(即报销)完毕。
例如:您的宝宝是2010年5月8日出生,只要您在8月31日前到宝宝户籍所在区地税成功办理参保手续,并在次月将相应的保险费用(应同时缴纳2009和2010两个医保年度的保险费)缴纳到地税账户,那么您宝宝5月8日出生之后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就可到社保中心报销。一般情况下要求其费用须在2010年9月30日前办理完报销手续,但因制卡或到账延迟等原因,时限可适当放宽。
报销有时间限制吗
问:医保报销有时间限制吗?
答:有的。所有参保人员在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在下一个基本医疗保险年度开始后的3个月内(即9月30日前)结算完毕。如发生在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的医疗费用,应该在2010年9月30日前办理,逾期则不能结算;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3个月内结清医疗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逾期的,社保经办机构不予结算医疗费用。
办理报销需要带哪些材料
问:我要给小孩子办理医疗费用报销手续,带小孩子非常忙,请问一次性完成报销需要带哪些材料?
答:需要携带的材料包括:
(1)门诊发票原件;门诊发票上无具体诊疗项目与药品项目的(项目须包含单价与数量),或项目不完整的,须提供门诊医疗费清单。
(2)住院发票原件;
住院医疗费汇总清单;出院小结或记录(中途结账提供阶段小结,死亡的提供死亡小结或记录)。
(3)参保人社会保障卡。
(4)参保人本人或代理人的厦门本地且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或借记卡(中信、招商银行及信用卡除外)。
(5)非参保人本人前来办理的,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发票姓名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提供出生证原件、复印件(出生证原件应先填写新生儿姓名再复印)。
(7)发票姓名既非参保新生儿姓名、亦非为母亲或父亲姓名后加“之子”或“之女的,须到医院更改,并在修改处多加盖一个医院公章,收费清单、出院小结等凭证的姓名应同时更改。
(8)母亲生产住院时,新生儿的相关费用,医院单独为新生儿开具发票及汇总清单的,可以报销,但须提供母亲的出院小结(或记录)。
(9)若医疗费用横跨两个医保年度,还须将费用清单按年度分开。
例如:6月15日入院,7月10日出院的,在参保人两个医保年度均有缴费的情况下,还必须将汇总清单按年度分为两份:6月15日-6月30的费用总清单一份;7月1日至7月10日的费用总清单一份,如此可顺利办理报销。
上述内容就是对于新生儿医保政策的详细解读和对于有关医保问题的相关解答,不知道您的疑问有没有在这里得到解答,如果还有不理解的,您还可以登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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