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厦门中院审理后改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先生2000元。国家明令禁止无牌照车辆上路,但没有规定无牌照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事故发生后,许先生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许先生赔偿死者家属除交强险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经济损失11万元。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人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汽车保有量的
车险理赔问题层出不穷,汽车
保险理赔过程中会出现很多的纠纷和争议,那么争议中都涉及哪些方面呢?
争议一:无牌车惹祸,保险赔不赔?
2012年3月,王先生为自己的小车向都邦
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综合保险等险种。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人未在办理正式牌照号码后一周内到保险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发生盗抢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2012年8月,王先生所驾轿车不慎与两辆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都邦保险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其中王先生
汽车定损金额为1.8万元,其他两辆汽车定损金额分别为5400元和6000元。之后,王先生支付了两辆汽车维修费共计1.1万余元,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王先生的车辆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的5个月内一直没有登记注册。
被拒赔后,王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厦门市思明区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偿2.8万元。思明区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赔偿王先生2.8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改判,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王先生2000元。
焦点释疑:免责事由包括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本案中,双方已有明确约定,同时保险公司也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项下不承担赔偿责任。国家明令禁止无牌照车辆上路,但没有规定无牌照车辆上路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对此部分的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争议二:醉驾肇事,保险款可否追偿
2012年2月,许先生醉酒驾驶朋友林先生的小型越野车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骑车人当场死亡。交警对事故作出认定,许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许先生和死者家属达成协议,许先生赔偿死者家属除交强险以外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5.5万元。
林先生的车辆由人保公司承保交强险。之后,死者家属将许先生、林先生、人保公司诉至厦门市翔安区法院,要求人保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11万元,许先生、林先生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审理后判决人保公司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经济损失11万元。人保公司向死者亲属支付了这笔赔偿款后,又将许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许先生偿还11万元的赔款。
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人保公司的诉讼请求。人保公司又向厦门中院上诉。厦门中院审理后改判,许先生向人保公司支付保险赔偿款11万元。
焦点释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对受害人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赔偿,是出于保障受害人生命健康权和社会公益的需要,但应当限制驾驶人保险权利的滥用。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等违法情形上,应当在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同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
当遇到事故的时候,因为理赔的问题,很多时候容易把一些简单的问题复杂化,从而引起许多纠纷,而如果是需要理赔的,保险公司自然会按照程序进行理赔的,所以请尽量避免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