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宠物责任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事项变更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宠物犬如需过户,应向保险人提出批改申请并获取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自被保险宠物过户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 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部门颁布的宠物饲养规定。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将伤人犬或疑似患有狂犬病的犬送交公安机关设立的犬类留检所进行检疫。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因此而扩大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在出险当时向公安机关、保险人报案,并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索赔金额;如受害人提出索赔或提起诉讼,被保险人应在知悉后五天内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而引起或扩大的赔偿责任,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提供与索赔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并确保其真实、完整。
因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或提供的文件和资料不真实、不完整,导致部分或全部保险责任无法确定,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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