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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康世纪长乐终身寿险(分红型)(2003)

孟磊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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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泰康世纪长乐终身寿险(分红型)具有身故保障的分红型终身保障类产品身故保险金 身故保障,体现对家人的责任与关爱 身故给付保额,合同终止。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以及缴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给付。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第八条 减额缴清保险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提出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其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且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泰康世纪长乐终身寿险(分红型)(2003)

  具有身故保障的分红型终身保障类产品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障,体现对家人的责任与关爱 身故给付保额,合同终止。

  红利 提供红利,分享公司经营成果 可选择累计生息、抵交保费或现金领取的方式领取红利。

  具有3项附加功能,保单功能比较完善

  保单借款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可申请借款,借款金额以现金价值净额的70%为限。

  保费自动垫交 若选择了此项功能,在无法按时缴纳保费时,自动用保单的现金价值净额垫交保费,并收取一定利息。

  减额交清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时,可申请以趸交方式来支付保险费,保额相应减少。

  【第一章 保险合同构成】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章 保险责任、红利及责任免除】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见第二十六条 释义)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如被保险人身故,经本公司查核属实,确在本合同保障责任范围以内,本公司将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三条 红利

  在每一保险年度末,若本合同有效且所有到期保险费已缴纳,本公司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经营状况确定红利的分配。若本公司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将红利分配给投保人。

  红利领取方式有以下三种,投保人在投保时可选择其中一种:

  一、现金领取。

  二、累积生息:红利留存在本公司,按本公司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复利方式储存生息。

  三、抵缴保险费:红利可用来抵缴到期应缴保险费。若红利的金额不足以抵缴到期保险费,不足部分必须一并缴付。红利的金额超过到期保险费的余额以及缴费期满后的红利,本公司以累积生息方式进行给付。

  若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选定红利领取方式,本公司将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

  留存于本公司的红利与累积生息将不参与以后年度的红利分派。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或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犯罪、斗殴或醉酒行为;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二年内(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见第二十六条 释义);

  六、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所患疾病;

  七、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任何情况,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见第二十六条 释义)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现金价值。 【第三章 保险金额、保险费及保险合同贷款】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第六条 保险费的支付、宽限期

  投保人按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缴付保险费。分期缴付保险费的,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后,按约定的缴费期间、缴费方式、缴费日期缴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首期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缴付的,自保险单所载明的缴费日期的次日起六十日内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自宽限期间结束的次日起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七条 保险费自动垫缴

  在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投保人仍未缴付保险费,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同意保险费自动垫缴,本公司将以缴付保险费宽限期间结束时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见第二十六条 释义)自动垫缴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使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不足以垫缴其应付保险费和利息(见第二十六条 释义)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八条 减额缴清保险

  投保人可在宽限期满前提出申请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变更减额缴清保险后的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投保人申请变更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后,本合同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

  减额缴清时,本公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本合同所具有的保证现金价值净额作为一次性支付保险费,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第九条 保险合同贷款

  若本合同有效且具有保证现金价值,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申请贷款。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申请时保证现金价值净额的百分之七十。此外,每次贷款金额不得低于该次申请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金额。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2%”。如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或因其他变动无法以中国人民银行相应贷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随时全部或部分偿还贷款本息。

  当未还贷款本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第十条 欠缴保险费或未还款项的扣除

  本公司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本合同有欠缴保险费、未还贷款或其他欠款者,本公司先扣除上述欠款及应付利息后给付。 【第四章保险期间、保险责任开始、复效、合同解除】 第十一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

  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公司对本合同所负责任,自投保人缴付第一期保险费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保险责任开始日期为本合同生效日。生效日每年的对应日为生效对应日。生效日为闰年二月二十九日的其生效对应日为每年二月二十八日。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投保人可以提出复效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审核通过并且投保人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贷款本息后,本合同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分配,且本公司对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投保人不愿继续保险且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变更本合同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投保人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该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投保人于签收保险合同十日内要求解除合同的,本公司扣除保单制作费后退还保险费。如经本公司体检则须扣除体检费。

  三、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

  除第二项规定外,投保人未缴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已缴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其数额按本公司接到投保人解除合同申请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计算。 【第五章 保险金的申领】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通知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被保险人身故,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被保险人身故后及时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或受益人须负担由于通知迟缓而致使本公司增加的查勘、调查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延误的除外。

  第十六条 保险金的申领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时,保险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作为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领:

  1.填写的完整准确的本公司提供的领取保险金申请书;

  2.本合同正本;

  3.受益人或合法继承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正本(本公司查验身份证明正本并留存该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4.“医疗机构”(见第二十六条 释义)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5.如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二)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申领保险金时,除提供上述所列明的证明文件外,还必须提供能够证明其具有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将领取的保险金退还本公司。

  二、如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授权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七条 索赔时效

  受益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第六章 其它】 第十八条 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据实告知。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

  第十九条 年龄计算和错误处理

  被保险人的年龄以“周岁”(见第二十六条 释义)计算。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在本公司承保范围之内的,本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真实年龄申报通知到达本公司之日的本合同保证现金价值,但是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逾二年的本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为由解除合同。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缴保险费少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按照投保时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所对应的费率补缴保险费及其利息;投保人不予补缴或本公司发现被保险人申报的年龄不真实时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则本公司在给付保险金时按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和应缴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若被保险人的申报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缴保险费多于应缴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条 受益人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指定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若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将享有相等的受益份额。

  投保人指定、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者当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可于保险事故发生前依法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但应当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或受益份额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注明,变更自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注明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未向本公司发出书面变更通知,或者书面变更通知未到达本公司,或者书面变更通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致使本公司无法在保险单上注明,其变更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合法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第二十一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未完成前述手续的变更申请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变更自履行完毕前述手续之日起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变更本合同内容凡依法需被保险人同意的,书面变更通知必须于被保险人生存时送达本公司,并由本公司履行前款约定的手续,否则不产生对抗本公司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通讯地址有变更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所注明的最后通讯地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二十三条 失踪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本公司依法院判决宣告之日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身故给付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鉴定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有权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鉴定。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投保人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一、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释义

  一、本公司: 指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包括支公司和营销服务部。本公司住所地为在保险单上签章的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的住所地。

  二、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身故,猝死不属于意外伤害。

  三、艾滋病及艾滋病病毒: 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艾滋病病毒指获得性免疫缺乏症病毒。上述病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订的定义为准,若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上述病毒或其抗体,则认定被保险人已感染该病毒。

  四、保险单年度:从本合同生效日或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本合同生效对应日前一日24时止为一个保险单年度。例如,合同生效日为2005年9月1日,2005年9月1日零时至2006年8月31日24时为第一保险单年度,2006年9月1日零时至2007年8月31日24时为第二保险单年度,依此类推。

  五、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计算基础,按出生后所经过的整年计算,不满一整年的部分不计。例如,出生日期为2000年9月1日,2000年9月1日至2001年8月31日期间为0周岁,2001年9月1日至2002年8月31日期间为1周岁,依此类推。

  六、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

  七、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没有驾驶证驾驶;(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驶;(5)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6)持学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车或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7)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无有效驾驶证驾驶的情况。

  八、无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没有有关机关颁发的准予机动交通工具在我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证件。行驶证在申办过程中也视作无有效行驶证。

  九、保证现金价值净额:是指保证现金价值扣除欠缴保险费及利息后的余额。

  十、补缴和垫缴保险费利息: 本合同涉及补缴和垫缴保险费的利息,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2%”的年利率以复利计算。如果没有中国人民银行相应存款利率作为参照,本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适用利率。

  十一、医疗机构:指国家卫生部医院等级分类中的二级合格或二级合格以上的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

  十二、手续费:指每份保险合同平均承担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合同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第一、二保险单年度,本公司的手续费为已缴所有保险费扣除保险合同当时保证现金价值后的余额 【投保规则】 投保年龄:满30天至6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方式:趸交、期交

  交费期间:5年、10年、15年、20年、25年、30年、至50周岁、55周岁、60周岁、65周岁

  其他:本险种以投保金额的1倍计入被保险人寿险风险保额及体检额度

  可搭配产品 产品名称 搭配规则

  泰康附加初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附加大学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附加高中教育金两全保险(分红型)

  泰康附加少儿特定疾病保险最高保额不得超过主险的3倍。

  泰康附加安心无忧意外伤害保险

  泰康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泰康附加赢家(2007)定期寿险(万能型)

  泰康附加投保人身故豁免保险费保险

  泰康附加投保人失能豁免保险费保险

  泰康附加世纪长乐重大疾病保险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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