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体旅游救援医疗保险详细条款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
团体旅游救援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旅行社承办的、或境内其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的旅游团成员(包括旅游者及其派出的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由旅游团组织者作为投保人统一向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本公司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对因此发生的下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救援服务费用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根据实际情况,需要专业救援机构提供下列服务,并向该救援机构支付相关服务费用的,本公司按照本条款有关规定对该笔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安排就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至适宜医疗机构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二)转院治疗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到医疗机构治疗后,根据其病情,由专业救援机构转运至更适宜医疗机构治疗,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三)转运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经过治疗后,由专业救援机构送其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四)安排子女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后,由专业救援机构将其无人照料之随行未成年子女运送回国或原居住地的,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五)后事安排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其一位直系亲属前往被保险人身故地处理后事,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10%为限。
(六)运送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身故,由专业救援机构运送其遗体或骨灰回国或原居住地,并因此向该救援机构支付服务费用的,本公司对上述服务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为限。
二、医疗费用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且自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之日起五日内到医疗机构就医的,本公司对超过100元以上实际医疗费用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给付金额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O%为限。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在医院接受治疗而发生医疗费用,本公司均按规定分别给付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治疗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的50%。
(二)上述医疗费用包括:
l、普通病房床位费,每次住院天数以三十日为限;
2、手术费;
3、注射费;
4、药费;
5、检查费;
6、处置费;
7、输血费、输氧费;
8、会诊费;
9、住院、转院救护车费;
l0、重症监护病房、烧伤病房床位费。
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中上述费用仅限于在国内的治疗费用;出境旅游中上述费用限于在出境旅游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治疗费用。其中国内的药费仅限于公费、劳保医疗管理部门或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报销药品,国外的药费仅限于医生处方所指定的药品。
三、本公司为救援服务所支付的费用和累计给付的医疗费用之和以保险单所列明保险金额为限。
四、被保险人发生的上述费用不是以人民币结算的,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时一律按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的汇率折算成人民币支付。
五、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包括:急性胃十二指肠穿孔、气胸、急性腹膜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阑尾炎、急性胆管炎、脑出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
六、如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所发生的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经从社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承担保险责任。
第四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医疗费用支出、救援费用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六、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七、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而导致医疗事故;
八、被保险人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之外的疾病;
九、健康体检、疗养、康复治疗、安胎及分娩(包括剖腹产、流产及引产)等费用;
十、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及装配假眼、假牙、假肢,用于矫形、整容、安装残疾用具等需要自理的费用;
十一、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机构规定的自费药品、检查、治疗、手术及其它项目(出境旅游除外);
十二、未经卫生管理部门批准的医疗收费项目。
十三、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四、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六、被保险人未处于指定的旅行地点或未乘坐指定的交通工具期间。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保险期间
1、入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全部时间。
2、国内旅游、出境旅游的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由投保人安排的旅行交通工具时开始、至该次旅行结束离开投保人安排的交通工具时止。被保险人自行终止行程,其保险期间至其终止旅游行程的时间为止。
3、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不超过1年。
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本合同按份出售,出境旅游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十五万元;国内旅游和入境旅游每份保险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保险金额由本合同双方约定,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投保份数和保险期间的长短确定,费率详见附表。
第七条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八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本合同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变更受益人的申请。
第九条保险事故的通知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或患本条款所列明疾病之日起五日内,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通知内容包括:出事情况、原因、出事人员名单、伤亡情况等,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
第十条保险金的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罹患本条款列明的疾病,并因此发生属于本公司保险责任范围的救援服务费用的,由被保险人或其继承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2、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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