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平安险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保险标的物在海上运输途中遭受保险范围内的风险直接造成的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或损害。因此,平安险的原来保障范围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
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
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货物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个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5、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所引起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6、运输工具遭受自然或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
8、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求、防止或少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
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
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