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航空作为一种交通形式,意外风险总是存在的。为了赋予航空安全保障,不少有风险意识的人纷纷选择购买
航空险。而航空险的种类不少,
投保人可根据自身情况与需求,来选择保险产品。
航空保险的险种很多,主要有飞机机身险、机身战争险、法定责任险、机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飞机残值保险、机场责任险、航空器生产厂产品责任险、政治险等。本节只介绍与商用航空公司有关的主要险种。
(一)飞机机身险
飞机机身险主要承保飞机在飞行和滑行中或在地面停航时被保险飞机的机身、发动机及附件设备的灭失、损坏、失踪以及飞机发生碰撞、跌落、爆炸、失火等不论何种原因而造成飞机的全损或部分损坏,保险公司予以赔偿。
另外,在飞机机身险的保单中,还规定以下与机身险发生有关的费用也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论飞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坏:
1.事故发生后的施救费用,一般不应超过
保险金额的10%,但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则可不受此限制;
2.飞机从出事地点运往修理厂的运输费用;
3.损坏飞机修理后的试飞及进行检验的合理费用;
4.修好后的飞机运返出事地点或其他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但由于以下原因而引起的飞机的损失或损坏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1.机械故障、磨损、断裂和损坏以及飞机设计上的缺陷和失误。以上问题实际上是一种正常的运营消耗,而不是保险应承担的责任。
2.由于石块、碎石、灰层、沙粒、冰块等所引起的吸入性损坏,致使飞机发动机逐渐损坏,这通常也被认为是“磨损、断裂和慢性损坏”,因而也不予赔偿。但由于单一事故而引起的突然性的吸入性损坏,从而使得发动机立刻不能工作,这种情况应列入保险范围内,给予保险赔偿。
3.战争及相关的危险。这些属于机身战争险承保范围。
飞机机身险中投保的金额通常是约定价值。与一般财产险不同,保险公司在承保时都需要在
保险单中规定一个
免赔额,一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要根据免赔额来酌定保险赔偿额。
(二)机身战争险
机身战争险承保由下列原因引起的飞机损失或损坏:
1.战争、入侵、外敌行动、内战、叛乱、起义、军管、武装夺权或篡权;
2.罢工、暴动、国内暴乱、劳工骚乱;
3.一人或多人出于政治或恐怖主义的目的而采取的任何行动;
4.任何第三者的恶意行为或阴谋破坏活动;
5.任何政府或公众或地方当局采取的或按其命令采取的充公、国有化、扣押、占用或征用;
6.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机上任何一人或几个人在飞行中对飞机或机组人员进行劫持或非法扣押或错误操作(包括这种扣押或操作的企图)。
机身战争险保险单受理由上述危险而引起的各种索赔,但不承保由下列任何一个或几个因素引起的损失、损坏或支出:
1.下列五国中任何两国之间发生的战争:美国、英国、法国、俄罗斯、中国。一旦上述国家中的任何两个国家发生战争(不管是否宣战),该保险单自动失效。
2.发生原子武器或放射性武器爆炸、核裂变和核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不论是带有敌意的或是其他什么原因。一旦发生上述情况中的任何一种,保险单即自动终止。
3.因财务原因和营运原因而造成的损失。
机身战争险一般是作为机身一切险的一种特别附加险承保的。因此,其投保的金额也是约定价值。但机身战争险通常没有免赔额。
(三)法定责任险
法定责任险承保飞机在营运过程中(飞行及起降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而导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飞机法定责任保险包括旅客责任险(含行李)、货物责任险、邮件责任险及第三者险四种。下面介绍法定责任险中的两种主要险别,旅客法定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1.旅客法定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承保旅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及其所带行李(包括手提行李和交运行李)物品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航空承运人)负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本保险单中的旅客是指购买飞机票的旅客或航空运输企业同意免费搭载的旅客,但不包括为履行航空运输企业的飞行任务而免费搭载的人员。
2.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飞机在营运中由于飞机坠落或从飞机上坠入、坠物而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属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包括机上和机场工作人员)、被保险飞机上的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则均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范围。
此外,法定责任险还负责与事故发生有关的费用支出,如事故发生后的搜索和施救费用,为减少事故损失及损坏而采取的措施的成本、清除飞机残骸的费用等。通常规定上述这些费用成本的最高给付限额为每次事故300万美元。另外,保险公司对因涉及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引起的必要的诉讼费用也予以负责。
3.法定责任险对被保险人的投保总额作了限制。保险单规定:任一事故的保险总额或保险期内发生的累计损失的保险总额限制在10亿美元。即本保险单规定的责任保险的最高赔偿额为10亿美元。法定责任险的保险费按航空公司承运的旅客客公里计收。
上述三种险是目前我国民航各大航空公司普遍投保的险种。
4.航空旅客意外伤害险
2007年9月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航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从保护消费者利益出发,废止设定价格和保额的行业指导性条款,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给保险公司,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这也就意味着旅客
在购买航意险时,可以有更多的选择,航空意外伤害险结束“全国统一售价20元、保额40万元”的历史。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2)非意外事故造成的伤害。
5.航空货物
运输险
保险的责任范围是:
(1)由于航空器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在危难中发生卸载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保险货物本身因遭受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3)保险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等损伤以及由此所引起的包装破裂而造成的损失;
(4)凡属液体、半流体或者需要用液体保藏的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因受震动、碰撞或压力致使所装容器(包括封口)损坏发生渗漏而造成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致使保藏货物腐烂的损失;
(5)保险货物因遭受偷盗或提不着货的损失;
(6)在装货、卸货和地面运输过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航空保险正在不断巩固与发展中,它对促进我国民航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保障作用。
意外风险无处不在,根本保障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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