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条款详细介绍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瑞盈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凡出生三十日以上、六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三条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的个人账户价值给付满期保险金。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
1.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但须扣除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
2.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但须扣除被保险人身故后投保人累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第六条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保险费
本合同保险费分为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和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一、投保人自主交纳的保险费分为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一次性交付保险费
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一次性交付。交费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必须符合投保当时本公司的规定。
2.追加保险费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投保人可向本公司申请交付追加保险费,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本公司有权调整交纳追加保险费的规定。
二、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纳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但必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规定。
第八条个人账户价值
本公司于本合同生效日为本合同设立个人账户。本合同终止,个人账户同时终止。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个人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个人账户设立时,投保人交付的一次性交付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以后交付的追加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按本合同约定自动转入的保险费计入个人账户。
二、在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按公布的结算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三、投保人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
四、本合同在非结算日终止时,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最低保证利率对应的日利率采用单利方式对个人账户结算利息,结算利息计入个人账户。
本公司每年向投保人提供一份保单状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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