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稳健一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介绍
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稳健一生团体年金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
五人以上特定团体成员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该特定团体的参保成员应占团体中符合参保条件成员总数的75%以上(含75%)。
第三条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和保险责任开始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生效对应日、保单年度均以该日期计算。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
本合同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由投保人在投保时确定,但最早为被保险人法定退休年龄的生日。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保险监管机构有关规定的前提下,经投保人同意,被保险人可以申请提前或延迟开始领取养老年金。
第五条账户设立、撤销及权益归属
本公司为投保人设立公共账户,为每一被保险人设立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分为单位交费和个人交费二部分。
投保人解除合同,公共账户、个人账户撤销;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离职或开始领取养老年金,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撤销。
公共账户和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的权益分别归属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在投保人解除合同、被保险人离职情形下的权益归属由投保人决定,在被保险人身故、全残、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或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情形下的权益归属于被保险人。
第六条保险费
在被保险人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前,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定额或不定额地向本公司交纳保险费,本合同的被保险人也可以通过投保人交纳保险费。
投保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本公司按照投保人的要求,分别划入投保人公共账户和被保险人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划入被保险人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
第七条费用收取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收取以下费用:
一、初始费用:对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每次交纳的保险费,本公司按所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初始费用。初始费用收取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最高不超过所交保险费的5%。
二、保单管理费: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公司在每月的结算日或账户撤销日,向各个账户收取保单管理费作为维护本合同的费用。公共账户的保单管理费从公共账户中收取;个人账户的保单管理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从个人账户或公共账户中收取。
保单管理费按收取日距账户设立日或距上一个结算日的实际日数收取。每日的保单管理费为年保单管理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年保单管理费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公司可与投保人协商调整年保单管理费的收费标准,但每次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原收费标准的10%。
三、风险保障费:在本合同生效日及每月的结算日,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中按照当日至下一个结算日的实际日数收取风险保障费。每日的风险保障费为年风险保障费的三百六十五分之一。年风险保障费根据意外身故保险金额和本公司提供的风险保障费率表确定。
第八条结算利率
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每个自然月为一个结算期间。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项下账户(包括公共账户、个人账户单位交费部分、个人账户个人交费部分,下同)在结算期间累积的利息。本公司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保险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每个结算日确定上一个结算期间的结算利率,并在该结算日起六个工作日内公布。结算利率为日利率,保证不低于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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