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智人生(A)万能型
投保年龄
18周岁到65周岁
险种特点
拥有财智人生让孩子的未来拥有财富和智慧!
产品特点
保障投资相得益彰
这款产品集寿险保障和投资理财于一身,保障充分,投资便利。您所交纳的保险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一部分用于购买您所期望的寿险保障,一部分进入您的个人账户,由投资专家进行投资管理。
收益承诺投资稳健
这款产品的最低保证年利率为2。25%,即使在资本市场行情不好的年份,同样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降低了您的投资风险,是一种稳健的投资方式。
每月计息账户透明
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公司将根据投资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每月初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用于计算个人账户在上月累积的利息。
领取方式多样灵活
您可根据您的计划,部分领取保单个人账户价值,既可以作为教育金和创业金,也可为作为养老金用,每年领取,使您的晚年生活无忧。
专家理财坐享其成
我公司的投资资产委托给华泰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具备保险资产管理经验和专业化风险管控能力,投资业绩在业内一直居领先地位,让您坐享其成,把更多的财富带回家。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身故当时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的身故由下列情形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以较迟者为准)二年内被保险人的自杀行为。对于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若被保险人在新增的基本保险金额生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则本公司对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
保险金额与基本保险金额
1。保险金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含)之前的保险金额等于以下二者较大值:
1)基本保险金额;
2)个人账户价值的105%。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之后的保险金额等于个人账户价值的105%。
2。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3。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变更基本保险金额。
1)基本保险金额的增加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条件: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六周岁之前;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在申请增加基本保险金额时,投保人须按照本公司的规定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本公司有权要求投保人提供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体检报告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2)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在本合同生效一年后,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减少基本保险金额,但每个保险单年度只能申请一次。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从下一个结算日的零时起生效。
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分为期交保险费和追加保险费。
1。期交保险费本合同期交保险费的交费期间为十年,期交保险费约定的金额不低于2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
2。追加保险费若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经本公司同意,投保人可以交纳追加保险费:
1)已交满五年期交保险费;
2)未交满五年期交保险费的,每一保单年度约定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且以前各期和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每笔交纳的追加保险费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0元的整数倍。
3。期交保险费的减少申请减少期交保险费前,本合同每一保险单年度约定的期交保险费须不低于6000元。减少后的期交保险费不低于6000元,在下一个期交保险费到期日生效。投保人应当按约定的期交保险费到期日交纳其余各期应交未交的期交保险费。
4。期交保险费的缓交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若投保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应付的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投保人可以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本公司从个人账户价值中扣除风险保险费、保单管理费后,本合同继续有效。投保人暂缓支付期交保险费的,以后每次支付期交保险费时,须按时间顺序依次支付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支付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交的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缓交前相应的保险单年度并按相应的初始费用比例扣除初始费用。
个人账户
1。个人账户:个人账户是本公司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明确投保人权益而为投保人设立的账户。
2。结算利率:每月第一日为结算日。本公司将根据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状况,在结算日起的六个工作日内公布上个月的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个人账户价值在上月累积的利息,该利率为年利率。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利息在结算日零时或本合同终止时按照约定的日复利方式进行结算。
3。费用结构:
初始费用:本公司在投保人交纳的每期期交保险费和每笔追加保险费进入个人账户前,从中扣除的费用。期交保险费初始费用按照以下比例收取:
个人账户价值的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若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可以向本公司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
每次部分领取个人账户价值的金额不低于1000元,且为100元的整数倍。部分领取后的个人账户价值不低于1000元。
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在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内(含)的犹豫期内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仅在扣除10元的工本费后退还已收保险费余额。
投保人也可以在签收保险单后十日后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按照合同约定退还本合同解除当时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为个人账户价值与退保费用的差额。
温馨提示
如果您已经投保本产品,本公司建议您可以通过追加保险费或者增加基本保险金额的方式提高个人账户价值或者增加保险保障,无须重复投保。
利益描述
客户累计交费12。5万元。
第30-40保单年度期间共领取了11万元做为养老用。
百岁时按中等结算利率个人账户价值为92。2192万元。
保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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