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大元亨两全保险(万能型)详细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英大元亨两全保险(万能型)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其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其他投保文件、健康声明书及其他约定书共同构成。
1.2合同生效
本合同以我们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生效条件,生效日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单周年日(见8.1)、保险单年度(见8.2)均依据生效日进行计算。
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2.您获得的保障
2.1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载明于保险单上,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时起算,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2.2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满期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期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向被保险人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之日保单账户价值的108%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3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本合同2.2条约定的保险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3);
四、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8.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见8.6)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恐怖活动;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退还本合同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3.保单结算
3.1万能账户
为履行万能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为万能保险产品设立万能账户,账户资产的投资组合及运作方式由我们决定。
3.2保单账户
保单账户是我们为了履行本合同的保险责任,为您设立的账户。
3.3结算利率
结算利率用于计算本合同的保单账户利息。每月1日为结算日。在结算日我们根据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结合万能账户的实际投资收益率,确定上个月的结算利率,并在结算日起6个工作日内公布。
3.4保单账户利息
保单账户利息在每月结算日零时和本合同终止时结算。在每月结算日零时结算的,每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我们公布的结算利率计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上个月的实际经过天数;在本合同终止时结算的,当月的保单账户利息按本合同的保证利率计算,计息天数为本合同当月的实际经过天数。
3.5保证利率
保证利率指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最低年结算利率。
本合同的保证利率为2.5%,从第四个保险单年度开始,我们有权对保证利率进行调整。
3.6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本合同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在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日后的首个结算日零时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计算。如果保单账户价值小于根据保证利率计算的保证保单账户价值,我们将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3.7持续奖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若您未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见5.3条)且被保险人在第2、4、6、8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生存,我们将在上述各结算日向您的保单账户内分配持续奖金,持续奖金金额均为所交保险费的1%。若本合同发生部分领取,则您不再享有部分领取后各保险单年度的持续奖金。
3.8费用扣除
一、初始费用:您交纳保险费时,我们扣除保险费的4%作为初始费用。
二、保单管理费: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我们在每月的结算日以扣减保单账户价值的方式收取保单管理费,具体的收费标准为:
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每月5元的标准收取;不满整月的保单管理费按照实际经过天数收取,即:5元×本月实际经过的天数/30。
我们保留对保单管理费标准调整的权利,但最高不超过30元/月。
3.9保单账户价值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保单账户价值按如下方法计算:
一、投保时,保单账户价值等于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扣除初始费用后的余额;
二、每月结算保单账户利息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结算的保单账户利息等额增加;
三、若享有持续奖金,则保单账户价值按照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等额增加;
四、每个保险单年度期满后的首个结算日和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保单账户价值低于保证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调升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五、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保单账户价值按照部分领取金额在部分领取日等额减少;
六、每月收取保单管理费后,保单账户价值按照收取的保单管理费金额在收取日等额减少。若保单账户价值不足以支付应交的保单管理费,则本合同终止。
七、若有以上两项或两项以上需同时计算,则计算顺序为:结算保单账户利息、扣除保单管理费、减去部分领取金额、加入享有的持续奖金金额、调整保单账户价值至保证保单账户价值。
4.您的义务
4.1保险费的交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须一次性交清。
4.2如实告知
在订立本合同时,我们会向您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我们会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我们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我们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若在本合同解除前已发生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的,则我们退还本合同的保险费扣除累计部分领取后的余额。
5.您对本合同拥有的权利
5.1犹豫期
如果未发生保险金给付,自本合同签收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在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时起(若为邮寄,则以寄发邮戳为准),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解除后,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5.2保单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保单借款。借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时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百分之八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借款利率(见8.7)按借款当时我们确定的利率执行,并在借款协议中载明。借款本息在借款到期时一并归还,逾期不还者,当保单借款和利息及其他各项欠款本息之和达到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时,本合同终止。
5.3部分领取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且在犹豫期满之后,您可以书面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每个保险单年度最多只能申请两次,您每次申请部分领取的金额及部分领取后的保单账户价值余额均须符合我们的规定。
您申请部分领取保单账户价值时,须向我们提供如下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部分领取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我们将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的三十日内,向您给付部分领取的保单账户价值金额。
5.4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经我们的同意,您可以书面申请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内容的,由我们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5.5解除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您的身份证明。
自我们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本合同终止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5.6年金转换选择权
本合同满期后且被保险人生存,被保险人可申请年金转换,即将全部保单账户价值按申请年金转换时我们所提供的年金领取方式及标准转换为年金。
6.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6.1受益人指定与变更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或变更受益人,但您指定或变更受益人须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如果受益人为数人时,您或被保险人应当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变更受益人必须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除另有约定外,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如果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身故且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有其他受益人时,其依法丧失或放弃的受益份额由我们按照本合同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比例之比给付其他受益人。
如果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则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6.2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我们,但因不可抗力(见8.8)导致的迟延除外。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6.3保险金申请时效
受益人及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6.4保险金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满期保险金申请
满期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满期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满期保险金受益人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及必要的生存证明。
二、身故保险金申请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身故保险金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给付申请书;
2.保险合同;
3.公安部门、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或验尸证明;
4.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5.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7.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时间、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如果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受托人除提供上述所有证明和资料外,必须另行出具有委托人亲笔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6.5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后,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会将核定结果通知申请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给付
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我们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等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以给付,在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6.6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死亡,我们以判决书宣告的死亡日期为被保险人的身故日期,按本合同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身故保险金与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之日的本合同保单账户价值的差额,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双方依法协商处理。
7.您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7.1投保范围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0周岁(指出生满30天且已健康出院的婴儿)至6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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