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及给付方,意外伤害保险的相关知识
现分别讨论如下:1.一次伤害,多处致残
若一次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体部位多处残废时,保险方按保险金额与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残废程度百分比之和的乘积计算残废保险金,但若身体各部位的残废程度百分比之和超过100%,则仍然只按保险金额给付残废保险金。
例如,一被保险人由于意外伤害造成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残废程度为50%,并丧失一拇指,残废程度为20%,保险金额为10000元,该被保险人各部位残废程度之和为:
50%+20%=70%
即残废程度之和是70%,不趋过100%,故保险方应给付的残废保险金依照公式计算为:
10000元;70%=7000元
即应给付的的残废保险金为7000元。
若该被保险人由于一次意外伤害造成两上肢永久完全丧失机能,残废程度为100%,并且此次意外伤害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残废程度为50%,则身体各部分残废程度之和为:
100%+50%=150%
即超过100%,保险方只按保险金额全数给付残废保险金10000元。
2.多次伤害,先残后死
若被保险人在买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时,保险方对每次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或死亡均按保险合同中所规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例如,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10000元,在保险期限内,该被保险人第一次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一上肢永久残废,给付残废保险金5000元,第二次遭受意外事故造成一拇指全部丧失,给付残废保险金2000元,第三次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死亡,保险方只能给付死亡保险金3000元。换言之,多次伤害造成的残废,每给付一次残废保险金,即对保险金额进行一次冲减,即或在保险期限内,当保险金额冲减后,再发生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保险方只能按冲减后的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特殊情况下,被保险人多次伤害造成残废,给付残废保险金已达保险金额的数额,保险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再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或死亡,保险方不再承担其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的给付。
再者,无论是残废保险金或死亡保险金的给付,必须在发生意外伤害后及时办理,如果超过申请时效,保险方无法调查核实出险原因,给付责任及给付金额,作为投保方式被保险人自动放弃权益,保险方不再承担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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