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我们应该如何维权理赔?
随着机动车的不断增加,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逐渐增加。交通事故发生后,我们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利和赔偿?
几天前,最高人民法院宣布“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的问题”(以下简称“解释”),在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的法院首席法官解释新规定的情况。
醉酒驾车伤人,交强险仍应赔
【案例】小王步行回家时,被一辆急驰的摩托车撞伤致残。交警部门现场查明肇事司机李某系醉酒后驾车,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发后,李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刑事拘留。小王也一直没有得到赔偿。小王向肇事车辆投保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李某系醉酒后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现实中,酒驾、毒驾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危害巨大。按照以往规定,此类情况因属于非法行为,不在交强险赔偿范围。结果往往导致损害因为没有保险赔付,而转嫁到受害人身上,致其无法及时得到赔偿。这次《解释》将酒驾、毒驾或故意造成损害的后果,纳入到了交强险保障范围,旨在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
行人擅闯高速,可能白撞
【案例】于某驾车驶至汉十高速公路武当山服务区附近,将突然从隔离带里跳出的一行人撞击身亡。死者亲属将于某、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告上法庭,请求赔偿。
【解读】按照现行《道路交通法》规定,即便是对那些非法进入封闭高速公路的行人造成的损害,车主和道路交通管理者都要进行一定赔付。
《解释》对此加以重新定位,对那些非法进入封闭高速公路的车辆或个人,按照《侵权责任法》第76条处理,即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并尽到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因路况异常导致车祸,公路管护者要赔偿
【案例】麦某驾车在国道上行驶时,突然发现路上有散落的枕木,因无法避让,与枕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麦某遂将管理、养护公路的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解读】在实践中,因道路上摆放、丢弃的物品导致车辆闪避不及造成事故经常出现。这类事故往往很难找到责任主体。对此,《解释》将道路的管理者作为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一旦发生此类事故,只要道路管理者无法证明自己已经做到了及时清理、防护和警示工作,就要承担责任。
挂靠车辆肇事,挂靠公司连带赔偿
【案例】一的士司机在停车下客再起步时,将后侧下车乘客带倒致伤,结果乘客在医院死亡。随后,死者家属将的哥及的士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而的士公司声称这辆的士是挂靠在公司的,自己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解读】以联营形式从事交通运输管理是常见的,这不仅违反了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而且使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者难以得到足够及时的损失赔偿。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总结审判经验,明确规定,如果一个机动车从事运输业务的附属方有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的责任,附属党和附属方赔偿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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