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投连险保单的分割,如何分割?
近年来,热带地区的投资促进了投资连结保险的发展。当一对夫妻关系破裂,离婚谈判破裂时,如何将离婚作为一项政策来对待,有时会让曾经相爱的夫妻感到困难。
从前有一对夫妇,两年前,妻子购买了投资连结保险,并支付了300000元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他们自己,没有指定受益人。两年后,两对夫妻分手,开始协商离婚。但是,双方关于妻子买的投连险保单应如何分配无法达成协议。丈夫认为,该保单的保费支出来自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购买该保险本身是一种投资,因此,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有权获得其中的15万元。但是妻子认为,保单的性质是保险,不是财产,不能进行分割;再则保险费已交给保险公司,自己已经丧失了对保费的所有权,只能期待未来的投资收益,因此无法分割;妻子还表示,自己投保的时候丈夫也是知道的,并没有反对,保险合同中明确自己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身就意味着丈夫已经同意将30万元归自己所有,现在只是反悔了。
面对这场争论,每个人都会有自己的意见。中央财经大学副教授关义生说,问题的焦点在于保险单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予所得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的除外);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由此可见,夫妻共同财产中投资型财产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在内的有价证券。
可是投连险属于有价证券吗?有人提出了异议,投连险属于保险,提供保障是根本,因此保单不被视为有价证券。可是还有人说,随着保险理论的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保险与银行、信托、基金等有越来越融合的趋势,尤其是投连险、万能险等保险产品属于投资和保险保障的融合。依据不同,得出结论相异。 管贻升表示,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离婚时退保,则退保收益归于夫妻共同财产,扣除手续费后双方均分。如果离婚时被保险人愿意维持保单效力,因为该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投资,更多体现出该保险的财产属性,而非保险保障的人身属性,因此妻子有义务支付给丈夫一定的费用。
夫妻也是一种缘分,既然缘分已经穷尽,而且分手也好,也可以看作是感伤而有意义的。但是,此次财产分割纠纷也提醒了大多数被保险人在签定保险单时应持明确的态度,并签订书面协议,以避免事后公开开庭。毕竟,从法律上来说,投保险也是严肃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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