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型保险要认清四误区;如何避免纠纷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投资理财观念也随之增强。以分红险、万能险和投资连结险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保险,因兼具投资和保险的功能,逐渐受到人们的青睐。但北京市西城法院通过调研发现,多数投保人并不了解该类保险产品,在投保时存在认识误区,或者轻信保险业务员的承诺,或者存在侥幸心理不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致使纠纷频发。
一是保险代理人夸大预期年化收益,投保人轻信承诺。部分保险代理人存在夸大产品预期年化收益、隐瞒风险的误导销售行为,往往口头对产品作出高预期年化收益的承诺,致使投保人对风险程度产生错误判断,一旦预期年化收益率不及预期或者发生亏损,即产生纠纷。但是,投保人往往又不能证明,保险代理人进行了误导销售。同时,由于合同条款对预期年化收益风险已经进行了说明,投保人亦进行签字确认,致使纠纷发生后,投保人处于不利地位。
二是投保人认识错误,盲目投保。大多数投保人并不了解投资理财型保险。该类保险包括分红险、万能险、投资连结险,三类产品在预期年化收益方面具有不同特点。分红险一般将上一年度保险公司可分配利润的固定比例分配给客户;万能险则除为投资者提供固定预期年化收益率外,还会视保险公司经营情况进行不定额的分红。投资连结险没有固定预期年化收益,完全取决于保险公司投资预期年化收益情况,预期年化收益可能会很高,但也可能没有预期年化收益甚至亏损。一些投保人误认投资连结险等同于银行存款,可以随时支取。
三是投保人盲目信任代理人,疏于保管证件。该类保险产品保险费相对较高,一旦投保人退保,保险公司退还的保险费也相对较高,这导致少数保险代理人超越权限代投保人退保以骗取保险费。在审判实践中曾遇到这样的案例,保险代理人和投保人说需要更换新的保险合同,要求投保人将身份证等证件交于代理人,并要求投保人在空白委托书上签字,投保人基于对代理人的信任和防范意识的缺失,将证件等交于代理人。之后,代理人凭借这些材料解除了保险合同,并将保险费据为己有。
四是投保人心存侥幸,不如实告知。该类保险属人身保险,投保时,保险公司会向投保人询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部分投保人存在侥幸心理,在投保投资理财型保险时故意不如实告知;殊不知,被保险人如果在医院有就诊记录,保险公司往往能够通过多种渠道查询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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