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用处多;安全可靠又避免债务追偿
1、保险金是最安全的资金。《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第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第九十二条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2、保险金能避免债务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寿保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国外的法律也是这样:美国安然公司2002年破产,破产清算了公司的资产,并清算了总裁肯尼思莱的所有财产。但是破产后,肯尼思莱夫妇的生活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原来,肯尼思莱夫妇2000年2月购买了370万美元的人寿保险。这些保险受法律保护,肯尼思莱夫妇每年可以领取95万美元保险金,债权人却无权起诉肯尼思莱要求以保险金偿还债务。
3、保险金能合理合法避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金不列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不计入应征税遗产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投保人寿保险所取得的保险金免征遗产税。
4、保险金是真正的个人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由国家一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祝铭山编著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与法律适用》一书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各类人身保险金,应当由取得保险金的一方所有。因保险金与个人密切相关,具有特定的用途,故只能作为个人财产。因此,夫妻一方所得的人寿保险也不能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处理,不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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