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述人寿保险发展的几个阶段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的产生并没有连贯的发展脉落,最初是由基尔特、公典等各种制度汇集而成的。但是,这些制度又没有直接产生现代的人寿保险,而只是有间接的影响。 (一)基尔特(Guild) 基尔特制度起源于中世纪的日耳曼民族,后逐渐普及于欧洲各国,盛行于13一16世纪。它可视为最初的人寿保险。这种制度,是由相同职业的人基于相互扶助精神而组成团体,其目的除保护职业上的共同利益外,对会员的死亡、疾病、火灾、窃盗等灾害损失也共同出资进行救济。后来,基尔特的相互救济职能逐渐分化,而专以保护救助为目的,并产生了所谓的保护基尔特(ProtectiveGuild),进而形成各种接近原始保险的组织,如英国的友爱社(Friendly Society)、德国的扶助金库(Hilfskasse)与火灾互助会(Brandgilde)等。其中,友爱社与人寿保险的发展关系甚大。 友爱社最初是以亲善为目的的,与基尔特类似,除了相互求助的职能以外,尚以友爱为目的。在后来的发展中,对求助事故的范围和社员的缴纳社费逐渐有了明确的规定,专以社员及其配偶的死亡、年老、疾病等给予金钱求助为工作重心。因此,友爱社在英国的普遍设立,对人寿保险的产生有相当大的影响。 (二)公典(MountOfPiety) 这是一种慈善性质的金融机构,实行于15世纪后半期意大利北部及中部的各大城市,其目的在于对付当时犹太人的高利贷,同时向劳动者、商人与一般贫民贷放低利资金。起初其资金全靠捐赠,后来因经营困难,便有计划地吸收资金。凡存款者,并不计利息,而在经历一定期间后,收取数倍于存入资金的数额。例如:在女孩出生之际向公典缴存一定金额,至18年后该女孩结婚时,即可收取数十倍于当初缴存的金额。但是,若该女孩未到18岁便死亡,或是未得配偶,则所缴有的金额归公典所有。这种制度对人寿保险也有相当影响,但因其缺乏合理的计算,因此并不能视为当今的生存保险或结婚保险。16世纪时,纽伦堡与斯特拉斯堡等地也曾实行过这种公典制度。 (三)年金(Annuity) 意大利那不勒斯的银行家(一说为医生)汤吉(LorenzoTonti)对路易十四时代的法国财政的拮据,曾献策救助,推行一种募集公债的方法。为使公债容易募集,规定公债已支付保费每年的利息只分配给各该年的生存者。这便是1689年法国实行的联合养老制,即汤吉年金制(Tontine annuity),也称为生剩年金制(Survivor—shipannuity)。根据这种制度,政府每年支付等额的公债利息,而公债所有人中,生存者收取的利息逐年增加,最后一个生者收取一年的全部利息;至最后一人死亡时,利息停止支付,公债已支付保费收归政府所有。18世纪,各国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大多采用这种制度。这种制度所体现的资本与人相结合的思想,对人寿保险思想的启发影响颇大,而利息计算与人口寿命等问题也逐渐被人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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