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保险事故的发生需符合什么条件
保险事故的发生或存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风险的发生不确定。这里包含三层含义:一是风险是否发生并不确定。例如火灾、海难等。二是风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如果知道风险发生的具体时间,自然就不必恐惧,因而也勿需保险。三是风险发生的原因与结果不确定。如果能确知引起损失的具体原因,便可有多种非保险的措施来防范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自杀、纵火等确定的原因,属于当事人的故意行为,就须列为保险的除外风险。所谓结果不确定,是指损失的大小不确定,从而构成了人们心理上对保险的需求。 (二)风险的发生纯属偶然。所谓偶然,是指风险的发生出于主观意料之外,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非当事人故意促成的。如果是当事人促成的风险发生,如纵火、自杀等,属于道德风险,不属于保险事故。二是指非由保险标的物本身所当然引起。如果由于保险标的物的性质、固有的缺陷或自然损耗等导致损失,因其属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预知,且损失也属必然,故保险人不能负责。 (三)风险的发生必在将来。保险事故必须是在保险合同订立以后才发生的风险事故。如果订立时已发生,则属于以往事实或既成事实,无不确定性而言,因此不能为保险人承保。但是,也有“追溯保险”(Retrospec“veinsurance)的例外。所谓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的开始,经当事人约定追溯至合同成立之前。如在海上保险中,船舶已经发生损失,但双方当事人因都不知道情况而订立了保险合同,且约定保险责任从起航时开始,那么这种损失仍需保险人负责。 (四)风险的程度能测定。尽管风险是不确定的,包括损失的大小不确定,但损失的平均大小要能根据以往的损失资料作出统计估计,并据此作为确定保险费的根据;否则,保费的确定就失去了合理的基础,保险合同也自然难以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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