阐述“超额再保险”的含义及分类
超额再保险(Excessreinsurance) 超额再保险是一种较新的再保险形态,也可认为是合同再保险的一种。所不同的是,超额再保险以损失金额(而非保险金额)作为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分担责任的基础。原保险人所应自负的约定金额或比率,称为再保自负额(Underlyingretention),也称为优先额(Priority)。根据分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又分为三种形态: 1.超额损失再保险(ExcessOflossreinsurance)。它也称超额赔款再保险,主要以每一保单或风险单位在一次事故中发生一次或一系列损失为基准,当损失超过再保自负额时,由再保险公司对此超额损失负约定百分比的责任。汽车保险与责任保险通常采用这种方式。通常,再保险公司所负的责任也有最高限额的规定。 2.累积超额损失再保险。一次风险事故的发生,可能会使多数风险单位同时遭受损失,若其损失累积超过原保险公司一定的自负额,则再保险公司便承担责任。例如:风暴保险、地震保险、旅客伤害保险,团体人寿保险等虽然通常以个别风险承保,但很可能发生一次事故而累积形成巨大损失。对此,采用累积超额损失再保险便可防范。所以,这种再保险也称为巨灾损失再保险(Catastrophecover)。 3.超率损失再保险(Excessoflossratioreinsurance)。它也称年度超额损失再保险,它是在原保险人的损失比率超过预定的赔款率时所有超过部分的损失,在一定限度内由再保险公司负责。这里的“限度”,是再保险人的责任限制,用一定的损失比率与最高限额共同表示。例如:合同规定再保险人负责损失比率超过80一1209《之间的损失,但最多不超过8000万元,其中的预定赔款率是指一定期间(通常是1年)内某种保险的赔款总额与同期的保费总额之比。(五)转分再保险(Retrocession) 转分再保险也就是再再保险,即再保险人将所接受的再保险业务再转分一部分给其他保险人——转分再保险人(Retroces—sionaire)。 对于专营再保险的公司来说,转分再保险相当重要。因为这种公司没有直接业务,只接受国内外众多承保公司所分出的业务,故范围十分广泛;并且,由于再保险业务的来源渠道广、品质不齐,或者集中于某一地区,或者集中于同一风险,难免使风险累积以至责任总额超过承受能力,因此很有必要转出一部分再保险业务。 转分再保险的处理可以采用临时再保险或合同再保险方式,有时也采用超额再保险方式。如转分合同再保险(Treatyretroces—sion)。转分超额损失再保险(ExcessOflossretrocession)等,其原理与前述再保险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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