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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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的给付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应尽的义务。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金的给付有申请时效和给付方式的规定。 1.申请时效。指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的有效时间界限。不同的合同申请时效不同,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灭。”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险种的申请时效为2年,人寿保险的申请时效为5年。 2.给付方式。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金给付可以有多种方式,供受益人选择,但须在合同中注明。这些方式主要有: (1)一次支付现金方式。这是主要的给付方式。当受益人没有提出其它方式给付时,保险人通常以此方式进行给付。 (2)利息收入方式。指受益人将应领的保险金留存在保险公司,由保险人根据约定的利率按期支付利息。对于长期存放的保险金已支付保费部分,根据法令,存期不得超过30年或受益人终身.到期必须另行处理,不能继续存放。受益人可随时支取一部分已支付保费,有些合同规定:受益人还可随时改变为其它给付方式。采用此方式应注意: (1)合同是否限制中途提取已支付保费的额度。 (2)在通货膨胀下,能否保证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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