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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政府对人身保险监管方法主要有哪2种?

兄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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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监督管理的方法 政府对人身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方法可分别以下两种: 形式监督主义和实体监督主义。这种管理方式是政府对保险业经营不作直接监督,仅规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呈报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保险企业经营的优劣,政府不予评价而是留给被保险人及其公众去评判。政府对保险业经营的若干重大问题,诸如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法定公布事项的主要内容,以及政府的制裁方法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这是各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方法中最严格的一种,日本、美国等国均采用这种管理方法。

监督管理的方法 政府对人身保险业监督管理的方法可分别以下两种: 形式监督主义和实体监督主义。 (一)形式监督主义 形式监督主义又分公示监督主义与准则监督主义。 1.公示监督主义。这种管理方式是政府对保险业经营不作直接监督,仅规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政府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定期将营业结果(资产负债表、营业成绩及有关事项)呈报主管机关并予以公告。至于保险企业经营的优劣,政府不予评价而是留给被保险人及其公众去评判。 2.准则监督主义。由政府规定保险业经营的一定准则并要求各保险企业遵循的方法。政府对保险业经营的若干重大问题,诸如最低资本额的规定,资产负债表的审查,法定公布事项的主要内容,以及政府的制裁方法等,均有明确的规定。这一方法较之公示监督方法,已进了一步,但政府对保险企业是否确实遵守了规范,仍只停留在形式上的审查。 (二)实体监督主义 这种方法是指国家订有完整的保险管理法规,国家保险管理机关具有较高的权威和灵活处理有关问题的权力,对保险企业的设立、经营、财务乃至倒闭清算实行有效监督。这是各国保险业监督管理方法中最严格的一种,日本、美国等国均采用这种管理方法。但目前在保险费率管理、保险条款审定、竞争约束、资金运用等面,许多原来管理严格而保险市场秩序较好的国家或地区,对保险业的管理有放宽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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