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团体人身保险的保险对象特征

保险对象 保险特征:团体人身保险,是把在同一单位,如工厂,矿场,机关,学校,企业里工作的工人和职员集合起来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一种人身保险。这种保险,由投保单位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契约,所以投保单位就是投保人,其所属工人和职员则为被保险人。这里,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就不是河一人了。人身保险韵特点是,保险公司和一个团体订立保险契约。保险公司所签发的保单,是对团体单位的而不是对每个个别被保险人的。因此十公司对于各个被保险人没有直接的契约关系田体人身保险契约:是公司与投保单位直接订立的契约规定授保单,:保单与被保险人的名单合并为保险契约的全部; 团体人身保险应以工厂,矿场,交通邮电企业、合作社、商店、机关、学校、医院的工人和职员为主荽对象厂过去业务雕区以工矿区和大中城市为主;暂本向农村推展;因为,社会主义建设首先耍集中力量发展重工业和基本建设,团体人身僚险必须优先满足工厂,矿场产业工人的需要,这蜘位的职工比较集中,容易接受团体方式的保险;在这些单位里,虽然实施了劳动保险,也并不影响团体人身保险的推行,因为团体人身保险是作为一种补充保来进行的团体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原来规定以满十四罗时起至满六十岁时为止;有不合这种规定的,经公司同意后然可以承保。一九五五年十二月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已经重新规定为“十六岁至六十岁”。由于团体人身保险是一种自愿保险,被保险人有很大的选择性,同时又采取不检验身体的方式,因此,对于被保险人投保时的年龄,必须是以山般职工的年龄为限。对于六十岁以上的人,按我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已到退休的年龄,所以人身保险规定保到被保险人满六十岁为限,这与劳动保险条例也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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