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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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8月,根据当时的财政经济状况,为了解决退休人员的生活困难,对最低保证数作了调整,即正常退休的由25元提高到30元,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由30元提高到40元,退职的由20元提高到25元。同年,随着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对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部分老干部实行离职休养制度,对企业中符合离休条件、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也实行了退休时养老金按本人标准工资100%发给的办法,并根据参加工作的时期不同发给1~2个月的生活补贴,从而保护了这部分老工人的利益,缓解了企业与机关在这一问题上的矛盾。 1989年10月起,在职职工普调工资,为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对退休人员也普遍增加了养老金,增加的数额相当于本人原来的一级工资,少数人增加了2或3个工资级差,同时还提高了养老金的最低保证数,正常退休的由30元提高到50元,因工致残退休的由40元提高到60元,退职的由25元提高到40元。 1992年1月,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国家对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提高了10%,增加的数额不足10元的按10元发给。退职生活费也按此办法增加。 中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对于保障职工因年老退休后的基本生活,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促进生产发展和社会安定,都起了积极作用,初步实行了宪法赋予职工在年老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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