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哪些
保险合同的消灭 所谓保险合同的消灭,是指在汀立保险合同以后,囚违反合同的约定事项而使其效力当然或任意归于消灭。从法律亡说,保险合同的消灭,也就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消灭。 保险合同的当然消灭,是指因一-定书由而使保险合同当然归于消灭,也即保险合同本不该有效,如保险合同的无效与失效就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合同的任意消灭,是指因一定事由,当事人的一方向另一方表示而使之归于消灭。保险合同的解除就属于任意消灭。至于保险合同的终止,则兼属于当然消灭与任意消灭。 (一)保险合同的无效 保险合同的无效,是指订立保险合同以后,由于违反法定事项或约定事项而使之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1.无效的原因 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很多,并可从两个方面进行归类,兹简述如下: (1)约定无效与法定无效。约定无效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所任意约定无效的各种原因的发生而导致的无效。法定无效是由法律明文规定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的原因而导致的无效,其无效的具体情形有下列几种: ①因风险的不存在而无效。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标的已发生危险或已消灭,则合同无效。但若当事人双方并不知情,则属例外情况。 ②因重复保险的缺陷而无效。在重复保险中,除非另有约定,投保人应将保险人的名称与保险金额通知其他各保险人。如果投保人故意不通知,或者企图获取不正当利益而进行重复保险,其台同无效。 ③因保护死亡保险中被保险人的生命安全而无效。例如,对于由第三者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很多国家规定,未经被保险人书面承认并约定保险金额的,其合同无效。再如,以心神丧失、没有行为能力的人为被保险人而订立的死亡保险合同,是无效合同。 ④因虚报年龄等关系而无效。在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实,且真实年龄已超过保险人规定的年龄范围的,其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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