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费率的计算原则

保险费率的计算原则 现代保险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保险费率的合理计算。所谓合理,就是要求各投保人对保险费作公平负担。为了满足这一要求,在确定保险费率时,要坚持一些基本原则,主要有: (一)适当性(Adequacy)。保险费率的厘订,主要考虑的是抵补因风险发生所需的赔偿或给付以及营业所需的各种费用。保险费率适当与否,除营业费用要尽量节省外,还取决于预定的风险率与实际风险的发生是否相当。失之过低,将使保险人收不抵支,导致经营困难;失之过高;则增加被保险人负担?使保险人坐收不当的利益。 (二)公正性(Equity),这是指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费与保险人对其风险所负的责任须彼此相当,公正无偏。公共性的解释很容易,但施行却困难。这是因为:一方面,投保人所投保的风险不可能有两个人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保险费率又不可能按个别的风险进行计算。因此,保险费率的计算,使被保险人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负担不公平。作为补救措施,可以在对风险大小进行分组或分级的基础上,对原算定的基本费率作增减调整。 (三)稳定性(Stability)。保险费率一经厘订,就应保持相对稳定,即短期内不宜多变。因为不稳定的费率将使投保人难以确定保险费的预算,产生不胜任和反感,从而导致保险业务萎缩。当然,稳定也不是一成不变,不然的话,难免不使投保人在时间上遭受不公平的待遇。换句话说,谋求稳定性的同时也要注意伸缩性(Flexi—bility),并力求这对矛盾的协调统一。 (四)损失预防倡导性(1nducement O{loss—preventionactivi—ties)。预防损失排除风险本非保险的固有任务,但为了减少损失,提高保险经营的效益,现代保险已越来越重视这方面的作用,在保险费率的构造中,采取优惠费率或扣减费率等手段,鼓励被保险人尽力履行好保护保险标的的责任以及从事减免损失的活动。另一方面,对不尽力预防的,在赔款上也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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