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健康险理赔案件的审理内容
保险公司在接到报案以后予以立案,立案须符合下列条件:(1)保险事故确实发生;(2)出险人是保险单上的被保险人;(3)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出险;(4)理赔申请在规定的的有效期内;(5)证明材料齐全。
保险公司对健康险理赔案件的审理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保险合同效力;(2)被保险人、受益人和继承人情况;(3)保险事故的原因和性质;(4)保险事故认定,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5)保险事故发生日期是否在保险期间内;(6)就诊医院是否符合规定;(7)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8)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对于意外事故导致的保险责任事件,保险公司须审核有关部门证明:(1)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书写并签名确认的意外事故说明;(2)公安、司法部门(民事调解、刑事案件等);(3)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4)消防部门(重大火灾事故所致烧伤);(5)卫生防疫部门(食物中毒);(6)所在单位(工伤、意外事故);(7)旅游景点、游乐场所、学校(意外事故)。
保险金申领人在领取保险金时需出具领款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申请领取保险金的,代理人需出具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继承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方可办理。
被保险人应于出院后1个月内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还需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病历、出院小结及住院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住院病人结账明细清单等。
保险金的金额达收费收据金额的60%及以上的,保险公司理赔部门会要求留取收费收据原件,如被保险人对超过保险金的剩余医药费用有其他报销途径的,保险公司将出具注明赔付金额、日期并加盖公司理赔专用章的复印件;如保险公司给付金额未达收费收据金额的60%,且被保险人有其他报销途径者,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在核对原件和复印件无误后,可以留存复印件,理赔人员在复印件上签署姓名及核对日期;如保险金申请人已事先通过其他途径报销了部分医疗费用,无法提供收据原件时,保险公司要求提供的复印件上须加盖前一报销单位的公章,并检验收取票据原件单位注明已赔付金额的分割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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