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33
分析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确定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的内部规定对投保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是保险公司用以指导业务、规范内部管理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比如核保规则、审批制度等,这些规定一般由保险公司的管理人员内部掌握。如果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已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或者已明确告知了投保人,投保人已完全知晓,这些规定对投保人应当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这些规定并没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体现,也没有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告知投保人,那么,这些规定对投保人就没有约束力。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本案中关于巨额保险合同须经上级公司批准后才能发生效力以及必须体检后才能承保等规定,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中注明,也没有告知A夫妇。从法理上讲,以投保人完全不知道的内部规定来约束投保人行为是不公平的。试想,本案因为A夫妇发生了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援引内部规定以达到拒赔的目的,反之,如果保险期满时A夫妇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会顺理成章地收取保险费,而不援引内部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呢?由此可见,本案中保险公司的内部规定对A夫妇是不具有约束力的,不能作为判定保险合同无效的依据,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即赔偿保险金额·200万元。但是,该案反映出来的问题在20世纪90年代初却有相当的普遍性,保险公司刚刚脱离多年的行政机制,其一言一行仍有浓厚的以我为尊的官僚作风。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逐渐深入,保险人的这种非规范行为必将有所改观。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