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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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保险公司承担人们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保险责任的保险。A与B遭遇的不幸看似相同,而在遭遇人身意外伤害方面的程度和结果却不同。对此判断的依据是保险理赔的一项基本原则: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危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结果的形成,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近因”,保险公司才对损失负补偿或给付责任。这里的近因,不是指时间或空间上最接近损失或事故的原因,而是指直接促成结果的原因。倘若近因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则损失事故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则应负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否则,就无责任,就不赔付。由此可以判断:首先,A的死亡是车祸,属单一原因的近因,属于被保险危险,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其次,B死亡的近因是急性心肌梗塞,因意外伤害(车祸)与心肌梗塞(疾病)没有内在联系,心肌梗塞并非由意外伤害所造成的,故属于新介人的独立原因。这个新的独立的原因为保险合同的除外责任,即使发生在被保危险之后,由除外责任所致的损失,保险公司无赔偿责任。
因此,本案中,车祸属保险责任,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于保险再看该近因是否是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如果属于明确列出的除外责任,则不予赔付。可见近因原则的重要性。近因原则属于保险的基本原则,对保险双方具有同样的制约作用。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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