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付责任。理由是A在投保前就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明显症状,而上述症状是髓母细胞瘤典型的临床表现,表明其在投保前就已经患有疾病。而保险条款中已经约定:因被保险人对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付责任。理由是A在投保前就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明显症状,但投保人并没有对被保险人的状况如实告知,却在投保书中声明所有被保险人均属正常,而保险公司并未对投保书进行认真审查,在投保人健康告知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就签发了保险单。因此,原钵告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责任。保险公司应当承担部分赔付责任。
第三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承担全部赔付责任。理由是:首先,投保人并没有故意或过失而不履行告知义务。A在投保前虽然出现了走路不稳、头疼等症状,但学生A投保前到医院就诊时并未查出任何疾病,因此不能说投保人存在故意或过失而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其次,学生A在投保前出现了某些症状,但并没有任何医院确切的诊断,证明其在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因此,不能仅凭A在投保前出现的某些症状就断定其投保前就患有某种疾病,以此而适用保险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
从各种观点的分析来看,显然,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即保险公司应当全额赔付。因为该学生投保学平险之前虽然身体多次出现问题,但是医院检查后认为其身体正常。投保时该学生的行为是减信的,保险人不能指责其未尽如实告知的义务。投保后学生出现“髓母细胞瘤”的腿病,属于不可预知的风险,保险公司应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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