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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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家附近医院查出B曾于1998年7月11日因肢体乏力到该医院做过CT检查,CT印象显示:BR的右顶叶密度与对侧比较不对称,无占位效应,为排除病变或灰质团异位,建议做MBI检查。1998年8月25日MBI申请单记载:B病史,左侧肢体乏力5个月,病情加重,MBI显示右半球白质病变,可以不考虑肿瘤。体检见右鼻唇沟变浅,左上肢肌力Ⅲ级。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右半球脑白质变性疾病,从而表明被保险人B投保前就患有严重的星形细胞瘤疾病。保险人认定:与投保人A在1998年6月29日1995年11月12日,某单位为全体职工投保了简易人身险,每个职工150份(5年期),月交保险费30元。
1997年5月,该单位职工付某因交通事故不幸死亡,他的家人带着单位开出的介绍信及相关的证明资料,到保险公司申领保险金。保险公司在查验这些单证时,发现被保险人付某投保时所填写的年龄与其户口簿上所登记的不一致,投保单上所填写的64岁显然是不真实的。实际上,投保时付某已有67岁,超出了简易人身险条款规定的最高投保年龄(65岁)。
于是,保险公司以单位投保时申报的被保险人的年龄已超出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为理由,拒付该笔保险金,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该单位退还了付某的保险费。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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