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遗产还是领取保险金确认案

1996年3月,王母以王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就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1997年王某与赵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1998年6月王某因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但王母与赵女士为保险金归属问题发生争执,双方各执已见而对簿公堂。原告赵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该有保险金分割权。被告王母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王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王的父母。
一审法院认为变更受益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从未出具变更通知,因而判决受益人是王的父母。赵女士不服,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核心问题是法定受益人在时间的界定上是指投保时,还是指王某婚后。因法律规定不明确而征求保险公司的意见。保险公司认为:
首先,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公司在“受益人”栏填写“法定受益人”是符合规定的。本案法定受益人的涵盖内容在投保时与出险时确实发生了变化,但这不属于保险人的行为,应属于受益人范围的自然扩展,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出具通知无关。
其次,受益人与投保人无必然关系,也与保费交纳人无必然关系。购买保险(此处专指本案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将来可能发生的伤残、死亡事故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补偿的一种提前准备。在王某未出险的过程中,10万元保险金只是个数字概念,一种期得利益,王某因故身亡10万元保险金才成为实实在在的赔款。因此,保险金的法定受益人应以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的情况而定,赵女士享有保险金分割权。
因此,终审法院认为:“本案给付的保险金转化为被保险人的个人遗产,赵女士享有保险金的分配权,应由双方当事人均等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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