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商品的巨灾风险损失率测算
根据财产保险商品的巨灾风险损失率测算的预期巨灾风险损失赔偿准备金财产保险商品的预期保险赔偿金额的计算是要求在理想的年度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基础上进行的。但是.由于各年度实际发生的保险金额损失率很难实现相对均衡的状态,各年度发生的保险金额损失率或者是偏高于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或者是偏低于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造成过去若干年度的年保险金额损失率曲线波动幅度在乎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基准线上呈现不规则的变化,表现在单纯以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为计算纯保险费率的条件下,一旦发生巨灾风险损失,就可能出现当年的保险费收入不足应付年内的保险金支出,影响财产保险商品经营的财务稳定性的局面。
因此,必须在乎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基础之上增加一定比率的巨灾风险损失率(D),将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与巨灾风险损失率之和,作为预期的纯保险费率(E),用公式表示:(E)=(A)+(D)。巨灾风险损失率在纯保险费率中所占的比重,是运用数学中的均方差方法计算出来的,也就是在干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基础之上,再加上一定数量的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均方差。按照数理统计的原理,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均方差代表着实际发生的年度保险金额损失率与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之间差数的平均值。根据科学的计算与经验数据的对照分析,一般认为,在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基础之上,再增加20.6的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的均方差,基本上可以正确地反映财产保险商品的纯保险费所代表的预期价值。
从财产保险商品经营的一个比较氏的时期分析,年度内的保险金额损失率应该与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趋于一致,按照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计算的保险费率水平,可以满足正常年度内的保险赔偿需要。而巨灾风险损失率,则是平均保险金额损失率以上的附加部分,这个附加部分在正常年度内被以总准备金的科目积累起来,用于应付非常年度内出现的巨灾风险所造成的财产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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