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个人理财保险制度
英国个人理财保险制度受1942年威廉贝弗里奇在“个人理财保险和同盟服务” 报告中提出的个人理财保险方案的影响。贝弗里奇建议的很大一部分在1945—1948年间,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已经实施。英国先有的协议体现在国民保险制度上。全体受雇人员和个体户,以及部分16~65岁不参加经济活动人口都参加了强制保险,以应付大的社会风险。申请保险金依个人交纳的保险费而定。
然而,保险金和保险费的等级与受保人口的工资或收入是没有关系的。因为,它实行的是统一的定额补贴。抚养家属附加制是为妻子、儿童,为申请人照料孩子的妇女和还能自理的丈夫提供的追加保险金。保险制度由政府一个部门管理。自1948年以来,英国个人理财保险法已经做了大量的修改。在这方面,指的是把逐渐实施的与收入有关的保险金与定额补贴加以参照,进行比较。自]975年以来,国家与收入有关的养老保险办法规定为老年人,因病、残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和守寡人提供与收入有关的保险金,保险金额高达人平均收入的20%。增加的金额是通过进行与收入有关的(包括利润和收益)收费来筹措的。
近来提及的发展指的是有把某方面的个人理财保险业务移交给雇主办理的趋势。个人理财保险私人化的新趋势引起责任的转变,即责任由国家转到雇主。申请获得保险金权利的首要条件是这个人巳交了规定的个人理财保险费。除雇主外,主要还有两种人需要交纳保险费。一种是按服务合同参加工作的受雇人员,另一种是自营个体户。这两种人的年龄必须在16岁以上和可领取养老金的年龄以下(男:65岁,女60岁)。
受雇人员、自营个体户及非雇用人员,若他们交纳保险费的汜录不佳,可以自愿交纳保险费。他们交纳了保险费后并不意味着就能够享受各种保险金。自营个体户则不能享受失业津贴、工伤保险金和与收入有关的退休金。自愿交纳保险费仪可享受寡妇津贴、退休金、儿童、专用津贴及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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