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理财保险制度和规定衔接的问题解决办法
关于如何与已有理财保险制度和规定衔接的问题这些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在探索农村基层社会保障中,一些地方的乡村或乡镇企业已建立了养老的办法和规定。有的地方,保险公司和一些部门也搞了保险,情况比较复杂。衔接问题处理不好,直接影响工作的开展。
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我们所建立的家庭理财保险,是政府组织实施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社会覆盖面大,标准相对较低。除此之外,还需要发展多层次、多形式的丰充性养老保障。若将我们建立的家庭理财保险作为基本理财保险,将一些乡村和企业已有的理财保险和规定,划入补充性养老保障范围,!这个问题从理论上讲,就迎刃而解了。从理论上讲,家庭理财保险制度是养老保障的基础,其它办法是补充,是辅助手段。在实际工作中要区别不同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体对待,稳妥慎重处理好相互之间的关系。
第一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对全体成员已有现收现支的退养规定,可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逐步过渡的做法,已退养的人员,由乡村或企业按原规定发给养老金,其余人员均参加新的家庭理财保险制度。交费年数少的人,到时所领养老金低于乡村或企业原规定的退养标准,差额部分,由乡村或企业按原规定补足。交费年数多,领取标准达到或超过乡村或企业原规定标准的,原规定就自然消失了,这样也有利于减轻集中负担。
第二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对一部分人,如乡村干部、企业负责人等,有养老的办法或规定。对于这种情况,我们的意见,只要乡村、企业愿意办下去,经济上也能承受,可作为补充养老的一种形式保留,同时建立面向全体成员的家庭理财保险制度。对原来的办法和规定是否保留,或是在建立家庭理财保险制度时调整降低标准,由乡村或企业自定,但不纳入家庭理财保险制度里来。
第三种情况,乡村或企业部分人已在保险公司入保,可以将这部分已办的保险作为企业自办的补充养老的形式看待,予以保留,同时建立面向全体成员的家庭理财保险制度。已办保险的人员,可以选低的缴费档次参加家庭理财保险。个别人实在不愿参加,也可以放一放。 第四种情况,乡村或企业已全部在保险公司入保。这种情况可维持现状,?以后再说。若系在保险公司一次性投保,几十年后领的保险标准很低,乡村或企业还愿意再建立家庭理财保险制度,也可以按《县级家庭理财保险基本方案》的原则,建立制度;第五种情况,一些乡村已办了独生子女父母的理财保险、义务兵保险、民办教师保险等等。由于这些保险一般系一次性交费,支付标准大都是几十元,几十年后并不能保障基本生活,所以均可作为补充养老的形式看待。这些人应同时参加家庭理财保险,选择的缴费档次可以低一些。对于还没保险的这类对象,则应以参加家庭理财保险为前提。
我们应该向群众讲清一个道理,家庭理财保险是人人应该参加的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参加家庭理财保险之后,如果个人还愿意到保险公司买保险,也是可以的。多买一份保险,当然多一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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