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家庭理财保险制度的条件
国务院决定民政部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建立家庭理财保险制度的试点。在总结前几年农村基层社会保障实践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民政部对开展家庭理财保险试点工作的条件和环境,作了深入的分析:
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大范围地建立无固定收入社会成员的家庭理财保险制度,尚无成熟经验。我们国家是一个发展中的国家,农村人口众多,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较落后,这是中国最基本的特色、最基本的国情。同时,我们也缺乏建立无固定收入社会成员的理财保险制度的经验,缺乏技术力量、设备等条件;由于历史的原因,在个人理财保险管理体制上还存在关系不顺的问题,因此,建立我国家庭理财保险制度,无论是外部环境,还是内在条件,从总体上讲,有很大的难度。
建立家庭理财保险制度,面临的实际情况是:
从外部推动力的状况看,国家和集体经济的能力根本谈不上包揽,就是有资助,也十分有限。
外部环境的优势是,国家、集体没背包袱,一开始起步,就可立足于建立个人交费、自我保障为主的机制。
在保险方法的选择上,由于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情况复杂,实际操作无法采取统筹、现收现支或现收现支、部分积累的做法,现实中可选择的办法只能是积累储备的形式。
对于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益,农民怕统筹个人吃亏、自己的钱平调用到别人身上。现阶段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现实,决定了在公平和效益上作出选择,要以效益优先,因而必须采取建立个人帐户的做法,自助为主,互济为辅,资金落实到人。
资金筹集中的难点是农村经济两个差别大、不稳定的状况,即各类生产组织或单位的经营水平差别大,生产状况不稳定;农村劳动者经济条件差别大,收入不稳定,因而参加保险的年龄、缴费的时间及数额、集体补助等必须有灵活的操作办法。
农村人口含乡镇企业职工从业的基本特征是离土不离乡,亦工亦农经商流动性大,要使得劳动者在流动中不失去保障,管理体制就必须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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