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基金形成机制,管理模式介绍

理财保险基金形成机制,管理模式,投资运用家新成立的保险公司也加入了证券、拆借、股权投资为主的资金运用行列。
1995年10月我国《保险法》和1996年8月《保险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后,对保险资金的运用方式进行了严格限定。目前,根据作者调研资料情况,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在1997年形成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资金运用集中在总、省两级公司,寿险责任准备金按季度逐级上解到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可开展银行存款、国债业务,地市级公司除银行存款外,不允许开展其他资金运用业务。严格在国家有关保险资金运用的政策及法规范围内进行安排,加强国债投资力度,建立一个以国债为主导地位的相对稳定的资产结构。严禁发放各类贷款及拆出资金,或以保户借款名义行发放贷款之实。严禁以公司名义对外进行担保,绝不允许从事股票投资。对已经形成的不良资产(投资、贷款、拆借)加强清收,对于未列入清收范围的三产投资、联营投资及房地产投资等项目,实行专业化管理,以提高资金收益率。对于国家扶持或地方重点发展的具有自然垄断性的公共产业(如公路、桥梁、水电等基础产业)中规模大、信誉高、影响广、效益好的项目,可以经省、地级分公司推荐,由总公司沦证、决策后投资。
可见,中国某某保险公司在资金运用上实行纵向管理,加强总公司的运用力度,削减分支机构的资金运用权,因为总公司全资附属有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总公司有更强的资金运用力量。在公司内部进行通盘安排之后,资金运用范围可能就不在法规限定的框框之内了。这可以从总公司给予分公司上划资金的利息中窥见一斑:总公司每年末以8.8%的利率向省级分公司结息,省级分公司超基本比例上解的资金,总公司按10%的利率结息。现有的银行存款或国债收益率是达不到上列数字的。以上中国某某保险公司的情况与某某保险公司如出一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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