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风险控制限制说明
主要的风险控制内容体现在两个方面的限制:
1.理财保险基金——形成机制、管理模式,投资运用保险基金投资的自我投资,即对理财保险基金投资于购买基金的缴费人(雇主)所发行的股票或债券进行限制。这主要是为了防止公司破产时理财保险基金收益人面临双重困境。在丹麦就完全不允许自我投资,英国规定不允许超过5%,美国、德国的限制则为10%。
2.规定各种投资工具在投资组合总额中所能占有的最大比例。如德国规定,证券、房地产和外国资产的比例分别不能超过20%、5%和4%;法国则规定,补充性理财保险基金的资产当中有50%投资于政府债券;在丹麦,理财保险基金必须持有60%以上的国内债权,外国资产不能超过20%;在瑞士,房地产、国内股票和外国资产最高比例分别不能超过50%、50%和20%;而在瑞典,大部分理财保险基金资产被限定为投资于债券或抵押债券等。
不同国家对理财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的监管措施因自身的情况有所差别而不同,如美国的理财保险基金制度以公司理财保险基金为主体,政府主要以《雇员退休金所得保障法》(EmployeeRe—tirementlncomeSecurityAct)和理财保险基金收益担保公司(Pen—sionBenefitGuarantyCorporation)对理财保险基金制度的设立和基金管理人的行动准则作了法律上的规范,限制理财保险基金选择风险等级过高的投资产品并对理财保险基金的经营行为和业绩进行检查监督。
在发展中国家,以市场化取向建立理财保险基金体制为鲜明特色的智利,其对理财保险基金的投资风险监管也有着自己的特点。它对理财保险基金投资风险监管的职责由理财保险基金监管局和智利中央银行共同承担,监管内容包括:规定投资工具种类及其在理财保险基金投资组合中的比例,以保证投资的安全性,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设定最低的投资回报率并对投资工具进行评估。引人注目的是,智利对理财保险基金投资的监管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随着其金融市场和理财保险基金体制的发展和成熟。
理财保险基金——形成机制、管理模式、投资运用来发展到多样化投资,即选择不同项目进行单个投资,再后来也就是当前最盛行的科学组合投资。所谓科学组合投资,首先是按类型进行组合,兼容高收益型和资金安全型两者的长处,其次是短期与中长期投资的组合,优化了不同投资期限所带来的投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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