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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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是某县农民,于1998年4月23日向某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年10月16日,A伙同B(已被执行死刑)等人偷鸡,销赃后未分赃款给B。10月19日,A伙同上次合伙作案的另外两人再次偷鸡回来时,刚好被B碰上,B在向他们索要赃款时,将A伤害致死。
事发后,A父亲多次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则以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系违法犯罪行为致死免责”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引发争议,A父遂向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A虽参与偷窃,但情节显著轻微,未构成犯罪,只是违法行为,因此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与《保险法》相抵触,拒赔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偿付原告意外伤害保险金及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被告保险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上级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的受益人依法获得赔付的保险金。
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被保险人的受益人持医院证明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人接到受益人的申请后,内部就对此有不同意见。双方意见不一,争执不果而诉讼。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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