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保险自留额与分保额的决定

理财保险自留额与分保额的决定
理财保险公司常常面临这样的情况,现有业务财务稳定性良好,但为发展业务,必然要承保新的业务,那么,新业务的最高保额为多少时,才不致使原有的财务稳定性降低呢?
首先,根据损失补偿原则,理赔要求以理财保险利益为基础实际损失为准,以约定的理财保险金额为限。
(1)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跌至4万元,被理财保险人实际遭受损失为4万元,尽管理财保险金额为5万元,理财保险人也只能按实际损失赔偿。因此,理财保险公司只赔4万元。
(2)理赔时房屋市场价值涨至6万元,被理财保险人实际遭受损失为6万元,但投保的理财保险金额只有5万元,理财保险人只能按约定的理财保险余额赔偿,因此,理财保险公司只赔5万元。
(3)如果火灾发生前,李某将房屋的一半典当得现金2万元。表明被理财保险人在事故发生时对投保的房屋只拥有一半的理财保险利益。尽管发生火灾后房屋市价已经涨到8万元,被理财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为8万元,此时理财保险公司也只按理财保险金的一半赔偿李某2.5万元;另外理财保险公司还应赔偿典当行2.5万元。
其次,家庭财产理财保险采用的是第一损失理财保险,而非不定值理财保险。第一损失理财保险是不要求被理财保险人以其财产的全部价值足额投保,而是以一次理财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高损失为理财保险金额。当事故发生时,不论理财保险金额占全部财产价值的比例多少,只要损失在理财保险金额内,理财保险人就按实际损失赔偿,超过理财保险金额的损失是无效的,理财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4)如果家庭财产损失5万元,实际损失小于理财保险金额实际损失赔偿,因此,理财保险公司赔5万元。
(5)如果家庭财产损失9万元,实际损失大于理财保险金额,理财保险金额赔偿,因此,理财保险公司赔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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